尤扬普法 | 关于通过执行异议等措施实现债权受偿的案例分享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如申请人对他人申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相关权利,可适用该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主张权利。A公司在申请执行B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对C银行另案执行的B公司持有的D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申请执行异议,在股权拍卖款已经划付至C银行的情况下,执行异议获得支持,以股权拍卖执行款的形式实现债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