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扬普法 | 关于通过执行异议等措施实现债权受偿的案例分享

作者:金华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如申请人对他人申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相关权利,可适用该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主张权利。A公司在申请执行B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对C银行另案执行的B公司持有的D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申请执行异议,在股权拍卖款已经划付至C银行的情况下,执行异议获得支持,以股权拍卖执行款的形式实现债权受偿。

      案情简介

      (一)A公司起诉追偿债权,并申请财产保全B公司持有的股权

      A公司对B公司享到期债权,并于2019年4月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债务人偿还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等。经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金水区人民法院第一顺位查封冻结了B公司持有的D农村商业银行500万股股权,但送达回证备注“该股权500万已全部给质押E公司”。2019年6月,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8月,A公司向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法院拍卖标的股权,划转清偿C银行债权

      2019年2月,C银行诉B公司、E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其他法院取得胜诉判决。2019年7月,C银行申请执行法院轮候冻结了B持有的D农村商业银行500万股股权。2020年5月,该执行法院以C银行对争议股权具有优先权为由,请求金水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取得了处置权。2020年10月,该法院拍卖了B公司所有的D农村商业银行500万股股权,成交价为591.2万元,随后将该股权拍卖价款划付至C银行。

      (三)A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实现就股权拍卖款受偿

      A公司代理律师持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前往D农村商业银行调查,查明案涉500万股股权质押已失效等相关事实后于2020年10月向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500万股股权的拍得款应由第一顺序财产保全权利人即A公司受偿,理由如下:1、C银行不是B公司所持D农村商业银行500万股股权的质押权人,其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C银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E公司虽曾是该500万股权的质押权人,但该质权是因反担保取得,而反担保的债权获得主债务人清偿,E公司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对500万股权的质权因债务消灭而消灭。

      该法院于2021年3月裁定A公司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案涉股权拍卖款应由第一顺序财产保全权利人A公司受偿。2021年8月,经过执行回转,A公司收到上述股权拍卖款扣除评估等费用后的应得的款项400多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A公司对案涉股权实现首封,最终通过执行异议以股权拍卖款受偿,对主诉追偿债权案件有较多启示。

      (一)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争取实现首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因此,对于诉讼案件,申请财产保全并实现首封非常重要。本案中A公司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实现了对案涉股权的首封,为后续在他人质权灭失后以股权拍卖款受偿债权奠定了基础。因此,对于追偿债权案件,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争取实现首封。

      (二)密切关注保全财产状态

      对于保全的有价值的财产,应密切关注保全财产状态。在先查封的财产如为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应关注其担保物权效力,是否获得法院裁判确权,是否成立或灭失等;对于轮候查封的财产,要关注财产上其他权利负担及变化情况。

      (三)及时采取执行异议等法律措施

      取得关键证据后,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并结合案件进展依法采取多种措施维护权利。例如,与法院纪检组沟通协调执行异议立案;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后,向上级法院提出执行监督要求执行回转等。因此,对于法院未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的关键事项,必要时可结合案件情况采取向法院反映情况,提请上级法院监督等方式维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