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静 孙月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法律明确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都有保障劳动者权利和确定劳动者义务的作用,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将如何适用呢?本文将从适用问题、预防两者不一致两个层面阐述,以求帮助企业避免用工分歧和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无请求的,法院有权自由裁量,但选择适用的前提是企业规章制度合法。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变更补充上述第十六条的规定为第五十条,增加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 案情简介:
某快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提供、系统输入或上载虚假的信息、数据……为不诚信、欺诈行为。”“上述不诚信、欺诈行为不以该行为是否出现严重后果为限,也不以该行为造成的损失金额大小为限。” 某快运公司经调查发现,2020年1至6月间,朱某对驾驶员的跟车培训有5次记录错误,遂据此解除了与朱某的劳动合同。朱某不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法院审理:
该案经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经审理认为,朱某录入信息错误,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认定其构成严重违纪。该公司规章制度“不以该行为是否出现严重后果为限,也不以该行为造成的损失金额大小为限”的规定,于劳动者过于严苛,与法律规定精神相悖,明显不合理,公司解除朱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双方仍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和客观条件,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某快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司法解释的调整首先强调了两者约定不一致时,需要界定适用的前提是“规章制度的合法”,如果规章制度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将不存在选择适用的问题。其次,发生争议时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两者内容不一致,法院选择适用依“劳动者请求”,倾斜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优先。再者,若劳动者无请求适用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依据法理等自由裁量。
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处分劳动者的,应当对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理性要求的,不得作为处分依据。本案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突破了劳动合同法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予支持,维护了劳动者合法利益。
二、预防和避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适用问题,企业需要注意:
(一)规章制度制定时要注意:
1、规章制度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2、在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必对该种行为再做详细规定。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再进行规定。
3.对法律有提示的规定可以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进行细化处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严重违纪解除必须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因此劳动者虽然有违法行为,但对于严重程度可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界定,作为处理用工纠纷的依据。
4.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和适用,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用工管理,例如,明确了绩效考核制度和结果,在用工过程中要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评价、管理,使其有效促进用工管理和企业发展。
(二)预防和避免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不一致
1、做好两者衔接,比如,劳动合同最后一条可以表述为:“本公司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等同效力。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以员工手册规定作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及程度的依据”。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指引性条款,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增长幅度以及奖金发放等,以企业员工手册的相应规定为准。”这样,劳动合同的此部分内容全部参照作为附件的员工手册的规定,这样也可以避免两者之间发生冲突。
3、依据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规章制度在企业实际管理过程中往往会经常修改,此时可能会出现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修改后的规章制度不一致。此时,企业需要及时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这样也可以避免两者之间的冲突。
总之,事前预防能够更好地降低纠纷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的扩大,企业应做好规章制度的合规管理,将有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企业有序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