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松铭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人员流动本是正常现象,但是,员工未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提前30天通知企业的现象亦是常事,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更是会经常遇到员工突然离职或失联的现象。人员离职后由于岗位突然空缺,企业往往只能安排其他人员加班,额外支付加班费用,来弥补人员突然空缺造成的影响。面对这种现象,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一、员工突然离职之法律分析
1、员工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通知企业离职,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违法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或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赋予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约定程序,否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的责任形式
企业面对劳动者的突然离职,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除程序,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企业因劳动者突然离职造成的相应损失。
二、企业主张劳动者突然离职所造成的损失,能否直接在应付工资中扣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关于何为“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三条规定对“克扣”进行了定义,即:
《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此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离职工资应于劳动关系终结时结算,公司应当在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支付离职员工工资。
三、员工突然离职的法律应对
第一,接受离职员工辞职申请,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在员工递交辞职信后未上班当日解除。
因员工违法离职造成公司找替代人员而支付的加班费等损失,可以要求员工承担。关于损失的证据固定可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即通过员工信息表中登记的员工手机号或者邮箱向其发送通知,分别告知其另行招聘人员填补空缺岗位所需要的资金(可参考猎聘网等招聘网站的报价)、企业其他员工顶岗加倍所产生的加班费、订单延期所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制定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时将员工离职手续及相应程序列明,并将员工违法离职手续及程序的情形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在员工突然离岗时,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企业应确保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及向员工进行了公示,留存了考勤记录,并在员工离职后向员工确认的送达地址发出了上班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