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玲丽
案件关键词:银行员工 合同诈骗 票据诈骗 律师 成功辩护 无罪
一、案情简介:
2006年初,刘某经张某居间介绍认识河南某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某二,并在郑州某银行完全不知情下,冒用为该银行拉存款名义,与刘某二等人多次协商河南某公司在该银行存款事宜。2006年5月,刘某经与杜某、陈某预谋,由杜某指使张某,从银行先后骗取该银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和王某任职文件等交给杜某。由陈某向杜某提供私刻的银行行政章,并在相关资料上加盖此章后交杜某。刘某伙同杜某以骗取及伪造的文件先后三次到河南某公司商谈往该银行存款协议书,刘某将上述资料交给公司法律顾问魏某,并与魏某,刘某签订了公司与银行5000万元的存款协议。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提供银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的行为是否有共同诈骗的故意;张某转帐的行为是否存在共同的诈骗的故意。
三、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张某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没有犯罪的故意,又没有犯罪的行为,其行为仅是向第三人出具了银行营业执照等资料,但其并未不知道也没参与该起诈骗的任何行为,亦未得到任何的好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张某的行为仅是违反银行纪律的行为,并不存在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预谋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存在。其的供相应的资料,并不知道杜某等人作什么用。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本案的处理及结果
本网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虽系经济犯罪案,但张某虽然有违反单位纪律的行为存在,但并非犯罪行为,应不按合同诈骗罪处理。最终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检察院的同意,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未将张某列为共同被告。
五、办案心得体会
本案是一起非常复杂的多人、多起罪名,涉案金额1.2亿属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本案是公安厅直接办理的案件,在郑州乃至河南都是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本网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本人,尽可能了解一切对其有利的细节,以求证事件原本的真实,以便有效的为当事人张某进行辩护。本网律师在复印了全部的卷宗材料后,连续几天研究案件,做到心知所有的细节,律师辩护观点先被所里集体采纳,之后辩护律师向公安、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本网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得到采纳,检察院撤销对张某的起诉,张某无罪,达到非常好的效果。做完这案件,本网律师感触很深,一个有着坚定的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的优秀律师,每挽救一个人的性命或减轻其量刑,其内心的社会价值感和责任感就会更重,更有理由和决心为这个事业而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