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夏玲丽
案件关键词:涉黑 强迫交易罪 成功辩护
一、案情简介:
2004年起,杨某、李某、杨某二、李某二、杨某三等人成立了煤炭公司,从2004年起上述几人向县各煤球厂联系,沟通业务的事,其间有一些强迫交易的行为。
本网律师夏玲丽律师于
二、争议焦点
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观点
被告人杨某等人有明确的分工,有组织地进行非法犯罪活动,非法垄断煤炭市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索取非法利益。其等人行为触犯了《刑法》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二十六条,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定罪。
2、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三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具体理由为:
(1)、不符合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具备该罪的四个主要特征。杨某三仅是一名员工,负责要帐,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
(2)、杨某三存在以下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主观恶性,系初犯,平常表现良好,此前无前科,归案后能主动坦白自已的罪行,且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3、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
三、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本案经封丘县法院审理,于
四、办案心得体会
本案是全国打黑重点时机,全国上下齐心打击涉黑案件的期间出现案件。本案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但侦察机关与公诉机关不知出于何目的,将本案纳为涉黑案件。本网夏玲丽律师在介入后,仔细研究本案,及时的会见当事人,与法院检察院进行沟通,最终法院以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出于已对上述人羁押,法院判决强迫交易成立,判决一年有期徒刑。本案辩护效果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