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涉黑案 律师辩护一年——以杨某为首的涉黑案团伙,律师成功辩护

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夏玲丽

案件关键词:涉黑  强迫交易罪 成功辩护

一、案情简介:

2004年起,杨某、李某、杨某二、李某二、杨某三等人成立了煤炭公司,从2004年起上述几人向县各煤球厂联系,沟通业务的事,其间有一些强迫交易的行为。2005421,上述等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刑拘,同年4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逮捕。2005126,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本网律师夏玲丽律师于2005126接受谢某亲属的委托,担任涉黑案团伙成员杨某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人。

二、争议焦点

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观点

被告人杨某等人有明确的分工,有组织地进行非法犯罪活动,非法垄断煤炭市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索取非法利益。其等人行为触犯了《刑法》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二十六条,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定罪。

2、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三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具体理由为:

1)、不符合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具备该罪的四个主要特征。杨某三仅是一名员工,负责要帐,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

2)、杨某三存在以下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主观恶性,系初犯,平常表现良好,此前无前科,归案后能主动坦白自已的罪行,且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3、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

三、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本案经封丘县法院审理,于2006118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某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作出后,本案杨某三没有上诉。

四、办案心得体会

本案是全国打黑重点时机,全国上下齐心打击涉黑案件的期间出现案件。本案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但侦察机关与公诉机关不知出于何目的,将本案纳为涉黑案件。本网夏玲丽律师在介入后,仔细研究本案,及时的会见当事人,与法院检察院进行沟通,最终法院以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出于已对上述人羁押,法院判决强迫交易成立,判决一年有期徒刑。本案辩护效果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