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律师成功辩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两年

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夏玲丽

案件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成功辩护 两年

    一、案情简介:

河南某公司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在受票单位无真实货物购销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6份,虚开税额合计1828389.82元。其中200511月至20073月,应沈某虚开票请求,经邢某介绍,该公司董事长韩某及其女韩某女同意,指使李某按虚开价5%收取开票费,虚开额为262943.6元。上述发票已被 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05620075,应受票单位虚开票请求,韩某及韩某女同意后,指使李某按虚开价税合计额5%收取开票费,虚开税额合计146430.91元。200779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20被监视居住,同年925被逮捕。2008730向法院提起公诉。本网律师夏玲丽律师于2008828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的委托,担任韩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人。

二、争议焦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韩某的地位及作用,是否是从犯;虚开增值税额的多少。

三、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成立,该建议被检察院采纳。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系单位犯罪,而韩某系从犯,起次要作用,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是:韩某所在的公司系其父亲一手经营,其系2004年从国外留学右来,2005年去公司上班,虽职务为总经理,但实质上是所有行为均受其父亲指示,并无实质的决策权。所开票据上的签名,也是父亲不在时,受父亲委托指示下所签字,并不了解实质的情况。从该点上,可看出其地位仅是一个次要的,辅助的,从犯作用。

2、起诉书指控的五起虚开票的行为,韩某亲身经历的仅两起,且证据不充分,虚开税额不大,量刑应为三年以有期徒刑、拘役,并可适用缓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或有其也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河南省高院、高检、河南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会纪要》虚开税款一万元以上或者致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数额较大:50万以上;数额巨大:100万以上。

3、本案韩某主观恶性不大,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系初犯,归案后,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本案,符合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价金额,量刑幅度应是三年以下,还是三至十年,还是十年以上。

四、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本案经法院开庭后认为辩护律师部分辩护观点成立,本案认定韩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法院在考虑韩某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性上,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韩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年,本案律师辩护成功。

五、办案心得体会

承办律师于200878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韩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侦查阶段律师、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本案系由韩某父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并的案件,案件复杂,关系错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对韩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先行进行审理,避免当事人因另一复杂案件拖累。接受委托后,本网律师请求安排会见。2008812日上午本网律师第一次会见了被告人韩某。在本网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法院对本案韩某判决两年的量刑,达到非常好的效果,本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