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夏玲丽
案件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成功辩护 两年
一、案情简介:
河南某公司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在受票单位无真实货物购销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6份,虚开税额合计1828389.82元。其中2005年11月至2007年3月,应沈某虚开票请求,经邢某介绍,该公司董事长韩某及其女韩某女同意,指使李某按虚开价5%收取开票费,虚开额为262943.6元。上述发票已被 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05年6一2007年5,应受票单位虚开票请求,韩某及韩某女同意后,指使李某按虚开价税合计额5%收取开票费,虚开税额合计146430.91元。
二、争议焦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韩某的地位及作用,是否是从犯;虚开增值税额的多少。
三、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成立,该建议被检察院采纳。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系单位犯罪,而韩某系从犯,起次要作用,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是:韩某所在的公司系其父亲一手经营,其系2004年从国外留学右来,2005年去公司上班,虽职务为总经理,但实质上是所有行为均受其父亲指示,并无实质的决策权。所开票据上的签名,也是父亲不在时,受父亲委托指示下所签字,并不了解实质的情况。从该点上,可看出其地位仅是一个次要的,辅助的,从犯作用。
2、起诉书指控的五起虚开票的行为,韩某亲身经历的仅两起,且证据不充分,虚开税额不大,量刑应为三年以有期徒刑、拘役,并可适用缓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或有其也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河南省高院、高检、河南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会纪要》虚开税款一万元以上或者致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数额较大:50万以上;数额巨大:100万以上。
3、本案韩某主观恶性不大,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系初犯,归案后,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本案,符合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价金额,量刑幅度应是三年以下,还是三至十年,还是十年以上。
四、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本案经法院开庭后认为辩护律师部分辩护观点成立,本案认定韩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法院在考虑韩某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性上,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韩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年,本案律师辩护成功。
五、办案心得体会
承办律师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