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故意伤害案 律师成功辩护九个月——车某故意伤害案律师成功辩护

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夏玲丽

案件关键词:故意伤害案  律师 成功辩护 九个月

一、案情简介:

20101026下午,被告人车某与本村村民袁某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车某用砖头将袁某右手砸伤,经法医鉴定,袁某右手构成轻伤。2011622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车某刑拘;同年630日经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20111118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本网律师夏玲丽201176接受车某亲属委托担任其侦察、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故意伤害罪事实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车某打人的证据不足,车某故意伤害罪是否成立。

三、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关于车某故意伤害案,辩护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故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故意伤害罪依法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

1、从事发到庭审,车某口供一致,没有用砖头拍过袁某的手;2、其他证据除了袁某陈述外,有李华信、袁培兴、姬五云、袁照发、李显征五位证人,其中李华信与姬五云是被害人明确提到的在现场的人,而李华信的笔录第2页第四行“袁某和妻子还家一个年轻人也来到大队门口,当时袁的妻子掂了一把铁锨。问那个年轻人是谁?我不认识,问往下说?答:双方一见面,发生了争吵,袁的妻子拿铁锨往车某的身上夯,袁某上前和车某发生撕打,把车某摁倒在地,袁的妻子后又手里拿一把螺丝刀,扎没扎到车某我没看到。姬五云笔录第2页“我没看见掂东西,他们俩个用手撕打到一起。”该两位证人均明确没有看见车某有掂砖头打袁某的行为存在。该两位证人的证言应为最客观最能反映真实情况的证言。3、另外三位证人,是否在现场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三人的证言不能反映真实客观的情况。有两位是袁某的亲戚,袁培兴是袁某大伯家二孩子,袁照发是袁某亲叔,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且证言间相互矛盾,袁培兴称没人掂东西打,而袁某称掂有东西,证言不能相互印证。李显征是否出现在现场更是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二)、本案鉴定存在严重的瑕疵,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性的怀疑。1、疑点一:辩护人曾多次要求对袁某历次的就诊所拍的片子进行调取,即申请司法机关调取20101026封丘县孙庄卫生院及封丘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X线片及报告单,上述片子系最原始的证据,对于认定本案袁某的伤情及查明本案事实非常重要,且对本案罪与非罪定性非常必要。同时,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调取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所依据的2010126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右手正位60461X线片(该鉴定所将该片及原始X片均已退封丘县公安局)及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所依据郑州第三人民医院诊断报告单及D-34907号片子。但司法机关都没有予以调取,我们不得知其原因。我们认为最原始的片子的诊断中为撕裂性骨折半脱位,应不构成完全性骨折。疑点二,本案来回鉴定了四回,鉴定书四家鉴定机构,第一次由为轻微伤,被害人要求重新鉴定后,公安机关就选了一家不具备省级鉴定资格的新乡医学院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后来再次又作了两次鉴定,但无论被告人家属如何要求,司法机关均未敢让被告人家属陪同,一次比一次伤情鉴定严重,如果说一般人的伤为愈来愈轻,而袁某的伤是愈鉴定愈重,与常情明显不符。在最后一次重新鉴定时,司法机关甚至不敢向被告人通知,也未履行双方共同选取择鉴定机构的公平行为,在选取定鉴定机构后,也没有向被告人家属告之所选择是鉴定机构名称,一切结果出来,才向被告人通知,这一系列的行为,不难看出,鉴定存在怎样的背景?罪与非罪的定论就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

   (三)、本案被告人有主动归案的情节。

本案被告人没有实施掂砖头打袁某的行为存在,但在发现被通辑后,主动去派出所询问,是否真的被通辑了,如果被通辑了,就算主动投案,其本人也在主动说明情况当天,被拘留。因此其主动归案的情节,提请法院注意。

   (四)、本案被害人有严重的过错,导致本事件的发生。

本案的起因为袁某非法侵害车某家的地所致,而事发当日,又是袁某及妻子先动手,并携带有铁锨,螺丝钉等利器,并导致被告人耳朵1/3残缺,被害人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后果(上述事实由卷宗材料及被告人提供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据予以证实)。

   (五)、关于本案的处理。

对于本案我们认为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车某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的判决。但如果法院仍要追究车某故意伤害行为,我们认为应参照袁某故意伤害案的判决,从轻或减轻判决。虽然袁某认罪态度好,但其主观恶性大,且造成的后果严重,且其民事部分也没得到赔偿。综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以彰显法律的尊严,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三、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控方与辩护律师争议的焦点:车某是否用砖关打伤袁某,其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存在。

四、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本案中车某故意伤害罪罪名不能证成,主要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本案仅鉴定书有五份,其中有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具有鉴定资格出具的,法医学鉴定的出有,但是最重的一点是伤是如何形成的,事实不清。但因本案特殊的关系及背景,本案法院采纳了律师部分的辩护意见,在判决上虽然判定车某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但量刑上仅判处九个月。在现有大环境下,本案的辩护律师辩护也算是成功。

五、办案心得体会

本案是一起非常复杂故意伤害案,复杂在本案两个当事人均是受害人又均是被告人,本案的受害人因咬伤车某的耳朵,在另一故意伤害案中是被告人。案件打人的证据均是言词证据,且相互矛盾。且最初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是不构上轻伤的,第二次鉴定公安找的是一家不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开始写为基本构上轻伤,在当事人持疑后,又改为系构上轻伤。当事人不符,再次鉴定。仅鉴定有五份。本网律师在复印了全部的卷宗材料后,连续几天研究案件,做到心知所有的细节,律师辩护观点先被所里集体采纳,之后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法院提出辩护意见。本案经两次退卷补充侦查。最终法院还是认定车某故意伤害罪成立,但量刑上,法院做了退步,判决九个月,也就是判决生效时,车某已收监近九个月,判决生效,车某服刑结束。做完这案件,本网律师感触很深,一个有着坚定的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的优秀律师,尽其最大的努力去为其委托人辩护,但法制的进程中难免会有些坎坷,但愈是如此,律师其内心的社会价值感和责任感就会更重,更有理由和决心为推进全社会的法制环境奉献自已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