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宋聃、李权民
案件关键词:诈骗、信用卡诈骗
一、本案的基本概况
2008年4月份,被告人闫XX在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并用该卡透支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最后一次还款为2008年6月份。后经发卡银行对此催收,其拒不归还所欠款项,截止
二、争议焦点。
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观点、证据。
2008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闫XX在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用该卡透支,最后一次还款为2008年6月份,截止受害银行报案时共透支本金49072元,利息11905.83元,经发卡银行从2008年7月开始催收至犯罪嫌疑人归案仍拒不归还。
主要证据:
被告人闫XX的供述;证人方思洋的证言;提取证明、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1)本案中受害银行对被告人的的收入证明没有进行认真核实,在给被告人办理信用卡时违反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给被告人核发了信用卡,受害银行在为被告人核发信用卡时存有过失,为本案的发生留下重大隐患。
(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合议庭考虑改造难度,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首先,在本案案发前,被告人的信用度一向良好,而且被告人曾有过还款行为,其于
(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4)综合我国银行信用卡的实际运行状况及被告人的年纪、家庭等实际情况,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3、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1)受害银行针对本案是否存在过错。
(2)辩护人提出的各种从轻情节是否应当予以认定。
三、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闫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本案其他值得关注的情况:
1、近几年,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与通用,银行对信用卡办理准入条件有所细化,对办理条件的限制也日益严格起来。如: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广发行、深发行、中信银行等银行的信用卡办理明确要求有工作证明(工作证或工作识别证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原件)、收入证明(最近三个月工资卡的对账单复印件或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复印件或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诸如学历、职称、专业资格证书、自有房产证、自有汽车行驶证等辅助证明。这些条件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办理信用卡的客户的还款能力做了考察,提高了办理信用卡的门槛,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客户可能出现的透支后无法偿还的问题。然而,个别银行为了推广本行的信用卡,要求业务员进行信用卡推销,并有办理量的规定,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就会扣发奖金或工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业务人员在办理信用卡时,几乎没有什么条件限制,当然更谈不上考察客户还款能力或者要求客户提供保证材料,非但如此,还一味宣传本行信用卡的各种优惠条件,促使客户办卡。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客户只提供身份证件就能够顺利的办理一张信用卡。这些问题都是造成类似本案被告的盲目办卡现象,忽视了自己的偿还能力的重要诱因。部分办卡客户的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对于自己的财物状况和偿还能力没有清楚的认识,而银行专业人员对此经过专门培训,应该对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进行考察,且比客户自己更能衡量被告的偿还能力。在本案中,被告人办理涉案信用卡,完全是在被动地接受受害银行业务人员的“人情要求”,受害银行在信用卡办理管理过程中的疏漏,为本案的发生留下了重大的隐患。这一点值得我们所有的人反思。
2、本案被告人作为一个25岁的刚刚开始奋斗的年轻人,正在为自己以后的生活目标奋斗,其急切地想实现自己成家立业的目标。经辩护人了解,被告人的父亲卧病十余年,在案发前一年因病去世,为给父亲治病,被告人不仅花光了所有积蓄,反而欠下了一大笔债务,正是为了减轻家庭的负担,减轻社会的负担,被告才急于做生意挣钱,但令被告人没有想到的是,所做生意不仅没能盈利,反倒血本无归,而被告人用于做生意的钱正是从涉案信用卡透支而来。因此,从本案我们应当认识到,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现状下,一些人在没有充分评估经营风险及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盲目投资、无序经营,最终导致资不抵债,在出现负资产的状况时,他们非但不能正确地总结经验教训,反而铤而走险选择采用非法手段来弥补亏损,致使自己走向犯罪的深渊,身陷囹圄。
3、希望初涉社会的年轻人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艰苦奋斗、自强自立的生活及工作作风,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量力而行地进行投资经营,最大限度地规避经营风险、实现自身价值,凭自己的真才实学逐步提高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