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琐事重伤工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缓刑的刑事辩护

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李权民

案件关键词:故意伤害  自首  缓刑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16日15时许,在郑东新区某建筑工地仓库,电工杨某和仓库管理员袁某因领取水泵下水管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用直径5厘米、长1.5米的空心钢管将袁某头部砸伤,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2010年9月16日晚饭后杨某在单位其他人员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2010年9月23日公安局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2010年10月2日杨某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2010年11月9日公诉机关以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本所律师李权民接受委托,作为杨某的辩护人。

二、争议焦点

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观点

被告人杨某因去仓库领东西与仓库管理员袁某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在厮打中,杨某用杨某用直径5厘米、长1.5米的空心钢管将袁某头部砸伤,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其具有多个法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具体如下:

第一,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当日,和工地几个负责人一起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的全部事实经过,并配合派出所警官制作笔录,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第二,被告人杨某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第三,在工作接洽被害人对醉酒的被告人恶语相加,言语刺激,其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第四,醉酒被告人系受被害人言语刺激,一时冲动伤害被害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五,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在案发一个月后出院,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第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3、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被告人杨某是否具有投案自首的行为。

三、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本案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作出后杨某没有上诉。

四、办案心得体会

杨某故意伤害一案,乍看起来是一件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但案件事实并非如此。此案中杨某用钢管打击受害人头部造成受害人重伤,说到底只是因为杨某和被害人因为在工作接洽当中产生的一点小纠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深刻体会到谨慎、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在办理案件中的重要性。在办理本案中及时的找到了突破口,确定了辩护方向,法院最后的判决也证明了我作为辩护人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不管是被告人及其家属,还是受害人及其家属对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都非常满意,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杨某故意伤害案已告一段落,但从本案中也有许多值得人们应该注意的地方,也为以后人们为人处事敲响警钟,切不可因小失大,甚至一时冲动行凶伤人。法制社会、和谐社会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建设,遇事选择合法合理的处理办法,才能保证自己合法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