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李权民
案件关键词:贪污 私分国有财产 无罪
案情简介
王某自2004年10月始在河南省某研究所规划领导办公室任副主任(正科级)。
二、争议焦点
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观点
被告人王某作为河南省某研究所规划领导办公室任副主任,将其负责组织的培训会应入账培训费28615元以个人名义据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具体辩护观点为:第一,被告人王某根据所里文件在给所里上交活动分成之后一定会取得该涉案金额,不存在贪污的事实基础。第二,被告人王某取得该涉案金额是给所里上交活动分成之后部分之中的,根据所7号文件,不存在贪污的可能。第三,被告人王某取得该涉案金额是根据所里文件及所领导指示而取得,不存在贪污的犯罪目的。
3、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被告人王某取得的该涉案金额的性质。
三、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本案经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
四、办案心得体会
王某涉嫌贪污一案,看似是一起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但涉案金额不大;因为贪污是我国廉政体质下坚决杜绝、依法严办的犯罪,所以经常会有误读误解之情况。本案不只是简单的王某拿走了单位的培训费用,还涉及其单位的利益分配惯例和分配体制。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律师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理念上的强烈碰撞,而且深刻体会到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无奈,当然二审法院的裁定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体现了我们的辩护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取得的成功。重审还在继续进行,我们的辩护意见依旧是王某不构成犯罪,相信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是正确的、我们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并且会被法院采纳,达到维护王某合法权益的目的,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