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欠款把人拘,涉嫌犯罪入囹圄——非法拘禁罪从轻处罚的刑事辩护

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师 李权民

案件关键词:非法拘禁   债务纠纷 

一、案件简介

20118319时许,被告人石某、孙某为索取债务,伙同高某、徐某、翟某(三人另案处理)驾车到被害人张某老家登封市某村村委将张某强行带走,先后将张某带至临颍县某空房内、新密市某煤矿,限制张某人身自由,并多次对其实施殴打,直至20119212时许,被害人张某家属向被告人石某银行账户内汇款10万元后,才将张某放回。2011831张某所在村村干部张某报案,2011107孙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19日被逮捕。本所律师李权民接受委托,作为孙某的辩护人。

二、争议焦点

    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观点

被告人石某、孙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将张某强行带走并限制其人生自由,并多次对其实施殴打,直至张某家人汇款10万到石某银行账户后,才将张某放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孙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并应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同时认为被告人具有多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不应从重处罚,具体观点如下:

第一,犯意不是被告人孙某提起,不但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侮辱的行为,还主动为被害人购买药品和衣服,所以孙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左右,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第二,被告人孙某自愿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告人孙某一贯表现良好,而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第四,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被告人孙某是否是从犯,对于被告人孙某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本案经登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判决作出后,孙某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四、办案心得体会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是相对公正的,但本案判决的影响不仅仅在于本案,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不但告诉被告人非法之事不可为,而且也在告诫社会上的“老赖”,欠债还钱依旧是硬道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为索取债务而采取非法拘禁手段的案例,被告人为了谋取自己的正当利益采用了非法手段。这种情况在社会上并非凤毛麟角,甚至可以说是司空见惯,一些所谓的“老赖”不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有些甚至看到法院的判决书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在合法手段保证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就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手段来对这些“老赖”索取债务,可这些为谋取自己正当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的人接下来面临的将是牢狱之灾。我们国家的法治理念一直在提,普法工作一直在做,可我们国家的公民还没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意识,这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难一步。作为律师,我们不单单是在为当事人服务,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在我们国家再也看不到类似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