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把青春送进监狱——抢劫罪从轻处罚的刑事辩护

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李权民

案件编号:YY111219

案件关键词:抢劫  从轻

案情简介

2011927,闫某致电明某约明某和胡某到郑州,明某和胡某当日下午便到郑州,在闫某姐姐家的招待所住下。三人见面之后明某便提出身上没钱晚上抢钱的提议,随后由闫某和明某准备了抢劫工具,当日晚上22时许,闫某、明某、胡某三人在河南省某医院附近对被害人魏某进行抢劫,抢走魏某苹果三代手机一部和联想E522型手机一部、现金一百元,并从魏某农业银行卡中取得11000元。魏某当晚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109闫某、明某、胡某被抓,次日三人被刑事拘留,1110被逮捕。20111228,公诉机关以闫某、明某、胡某三人涉嫌抢劫罪起诉至法院,本所律师李权民接受胡某近亲属委托,作为胡某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

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观点

被告人闫某提议,与被告人明某、胡某预谋实施抢劫,由被告人闫某出资购买了刀具,被告人明某事先准备了仿真手枪。201192722许,三被告人抢劫被害人魏某两部手机、现金一百元、银行卡取现一万一千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明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并应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具有多个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具体观点如下:第一,抢劫犯意不是由被告人胡勇提起的,犯罪工具也不是有被告人胡勇准备,且被害人受伤并非由被告人胡勇造成,故被告人胡勇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胡勇主动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第三,被告人胡勇一贯表现良好,而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3、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被告人胡某在犯罪中起的作用。

三、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本案经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2012329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2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作出后,胡某未上诉。

办案心得体会

抢劫罪,多么严重的一个罪名,在我们这个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国家,任何一个有思想有抱负的人都不想与其有任何瓜葛,但涉世未深的三个八九年出生的小伙却因抢劫罪深陷囹圄。胡某和同案闫某、明某被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作为胡某的辩护人,首先认识到这是个共同犯罪,其中定有主从之别,轻重之分。经过认真细致的阅卷和多次会见胡某,在弄清胡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胡某在犯罪过程的具体行为之后,便确定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思路。通过在庭前、庭审、庭后与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的沟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被采纳。本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不但胡某对我们的辩护和最终判决非常满意,胡某的家人也非常满意。

通过此案的辩护,倍感律师职责的神圣,国家的法治理念需要我们去践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值得我们努力依法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