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李权民
案件编号:YY111219
案件关键词:抢劫 从轻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观点
被告人闫某提议,与被告人明某、胡某预谋实施抢劫,由被告人闫某出资购买了刀具,被告人明某事先准备了仿真手枪。
2、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并应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具有多个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具体观点如下:第一,抢劫犯意不是由被告人胡勇提起的,犯罪工具也不是有被告人胡勇准备,且被害人受伤并非由被告人胡勇造成,故被告人胡勇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胡勇主动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第三,被告人胡勇一贯表现良好,而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3、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被告人胡某在犯罪中起的作用。
三、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本案经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
办案心得体会
抢劫罪,多么严重的一个罪名,在我们这个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国家,任何一个有思想有抱负的人都不想与其有任何瓜葛,但涉世未深的三个八九年出生的小伙却因抢劫罪深陷囹圄。胡某和同案闫某、明某被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作为胡某的辩护人,首先认识到这是个共同犯罪,其中定有主从之别,轻重之分。经过认真细致的阅卷和多次会见胡某,在弄清胡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胡某在犯罪过程的具体行为之后,便确定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思路。通过在庭前、庭审、庭后与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的沟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被采纳。本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不但胡某对我们的辩护和最终判决非常满意,胡某的家人也非常满意。
通过此案的辩护,倍感律师职责的神圣,国家的法治理念需要我们去践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值得我们努力依法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