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王治林、秦莹露
案件关键词:病历 医院 赔偿
一、要点
1、医院应对病患病历进行妥善保管。
2、医院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医院应提供原始真实的病历,不得伪造、篡改,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三、基本案情
2007年9月,王XX因病到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中医:1、胸瘠;2、眩晕;3、头痛。西医:1、冠心病心绞痛;2、高血压病;3、脑血管痉挛;4、高脂血症;5、美尼尔氏综合症。在治疗过程中,王XX又出现浅表静脉炎。2007年11月王XX出院,在X医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共计11085.64元。王XX在X医院出院后,仍感不适,又分别到当地数家知名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检查诊断出王XX存在药物性肝损伤、静脉炎、骨性关节炎、滑膜炎(软组织无菌性炎症)、双侧大脑中动脉痉挛、无名肌痛(压痛、触痛)、骨痛、上下肢水肿、下肢浅表青紫、电解质紊乱及低血钾等后果。
诉讼中,X医院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病历,据X医院解释是因为大夫借阅了原始病历未及时归还,诉讼后未能及时找到,遂根据以前复印的客观病历对王XX的病历进行了复原提交法院。后因原始病历被找到,又提交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X医院提供的两份病历以及王XX提交的一份从X医院复印的病历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三份病历确有不同之处,存在差异多。
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X医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了两套病历,经鉴定,该两套病历各自独立形成且存在差异,同时该两套病历与王XX从X医院复印的病历亦存在差异或不同,从而导致本案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X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X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XX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此,X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办案心得体会
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所涉及的病历及后续的治疗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对于专业的医疗问题多次请教相关的专家进行论证。王XX医疗纠纷一案,历经一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路程坎坷。病人作为弱者,在治疗的过程中本身并无过错,却因为医院的行为致使身体、精神都遭受了极大的痛苦。而医院非但没有采取措施对病人予以赔偿、补偿,反而推卸责任、逃避责任,这说明了在现有的体制下,赔偿还仅仅以损害为限,并没有起到威慑、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