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王治林
案件关键词:损害 再审
一、本案基本情况:
案情简介
二、被申请人的观点
被申请人购进申请人出售的沥青,与石头混合,出现路面散的情况。因这种行为导致了申请人施工出现问题,导致重新铺面,由此被申请人受到利益损失。应有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申请人代理人的观点
被申请人伪造了本案主要证据,即
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根本错误;
原一、二审判决均认定,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供货均是供应90#沥青而不是100#沥青,进而得出申请人以次充好的结论,这一说法存在根本错误。
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掺杂使假与客观情况不符。
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没有在沥青有效期内将产品送达,该认定同样错误。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款,并非按90#沥青的价格支付的货款,而是对原有欠款的部分清结。
原一、二审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单方陈述,就认定其损失很显然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被申请人的所谓“损失”,均系自己原因单方造成,与申请人无关。
原一、二审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欲使申请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申请人存在过错,但到目前为止,被申请人对此未举出任何证据。
三、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李某是否按照标号提供沥青,所提供沥青是否有质量问题,是否应有李某承担责任。
四、本案的审理及判决及结果
本案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
五、案件办理及受理情况
2012年的10月份,李某找到我,称河南某公司用了其提供的沥青,铺路的时候路面散了,称其提供的沥青不合格,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过开封县法院一审、开封市中级法院二审,现判决李某赔偿河南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600000元。李某说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不正确的,因此准备申请再审。
接受委托后,因为此前的一审、二审不是我代理的,因此便让李某提供一审、二审的所有材料。看过所有的材料之后,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确实是有不明确之处的,所依据的证据是不扎实的,其中有些单据是河南某公司单方制作和伪造的。对本案至关重要的入库单就是河南某公司伪造的,最为荒唐的是河南某公司在伪造该张入库单时,竟然将经手人张某(货运司机)的名字伪造错了。造成路面损坏的原因众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河南某公司欲使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李某存在过错,若举证不力或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最终经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认定本案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裁定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六、本案心得体会
本人在办理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法律问题,但最重要的还是要找到本案的争议焦点,然后寻找针对此焦点的证据问题,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能支持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观点。本案还涉及到专业问题,比如说90#沥青和100#沥青的区别。以后办案过程中,更要擅于寻找证据,平时除了法律类的书籍,也应该适当的关注其他的领域。
附件: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治林,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一审被告河南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民终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赵××
代理审判员:魏××
代理审判员:郑 ×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