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期|我所开展“当抵押权遇到租赁权时法律问题”主题大讲堂活动

 

       2024年7月25日,我所第四十一期尤扬大讲堂活动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2号会议室准时开讲,本期讲堂的主讲人是我所陈保磊律师,为大家分享“抵押权遇到租赁权时的法律问题”这一主题内容。

       租赁权与抵押权并存甚至冲突的情况十分常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陈保磊律师从租赁权与抵押权常见的冲突情形、冲突解决规则、冲突衍生问题三方面为大家讲解分享,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当抵押权依法设立后,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实现抵押权,此时,就可能会遇到抵押物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互相冲突的情况。
当抵押权遇到租赁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先抵后租”和“先租后抵”
“先抵后租”情形下:对于抵押权在设立后抵押财产才对外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先租后抵”:对于抵押权在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对外出租并由承租人实际占有的,该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和所有权变动影响,即“买卖不破租赁”。
当抵押权遇到租赁权,也会有很多衍生问题,如抵押权人可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问题、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装饰装修能否优先受偿问题等,陈保磊律师结合实践案例为大家讲解分析了这些问题,并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本期讲堂,陈保磊律师为大家深入解析了当抵押权遇到租赁权时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家在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时更加懂得如何根据权利设立的时间顺序、合同约定等因素,依法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