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扬普法|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求返还彩礼的处理

作者:刘美兰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务。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看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行为。那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究其本质,均关注男女双方是否形成了实质的婚姻关系。所以,对于彩礼纠纷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缔结婚姻目的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并非简单机械的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形成婚姻关系,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以退还为宜。

      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实践中,男女双方因婚龄等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也实际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简单的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的,则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二、是否已经实质形成长久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

      我们认为共同生活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状态,不能局限于同一物理空间,除夫妻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外,还应从物质、精神、生活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做到住客观统一。主观上,双方具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美好愿望。客观上,双方能够相互扶持照顾,相互抚慰理解,共同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责任,抵御外界压力及风险。

      三、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生育子女、双方的过错程度、当地的风俗习惯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案件的具体情况。

      实际生活中常出现以下情形,如双方虽未共同生活,但可能已为筹备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者支付了其他费用;再如,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等。因此,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应灵活掌握,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