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翔
民法典实施后,民事类四级案由共有929种,其中合同类案由176种,占比18.9%;同时,合同类案由历年来在诸法院结案率中占比也居高不下,是当之无愧的案由之王。众所周知,所在地管辖往往具有主场优势,故管辖权的确定尤为重要。而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往往五花八门,那么实务中有哪些管辖的约定?这些约定有效或者能产生预期效果吗?本文将就常见的几种情形简单罗列。
一、约定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时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权?
法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技能培训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后因B公司违约,A公司向自身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异议,认为管辖约定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属约定不明,主张应由被告B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结论:本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涉案合同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都可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A公司作为原告可以向自身住所地法院起诉。
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地级市”如何确认管辖法院?
法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某《多式联运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同时明确合同签订地为“广州”,此时,如何确认管辖法院?
结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广州”属于地级市,下辖数区,依据上述约定无法确定哪个基层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该协议管辖条款因约定不明而无效。因此,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有效吗?
法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供货。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法院管辖。后因A公司的供货存在质量问题,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自身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结论: 本案中,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时,选择了“守约方”这一连接点,然而由于涉案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守约和构成违约需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查明,在管辖异议程序阶段并不能确定,导致起诉时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无法确定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一方为被告住所地,所以本案应由A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建议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尽量不要随意创建连接点,最好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如果基于合同特殊情况,需要创设相应的连接点,则需要慎重考虑并确认该连接点与合同具有实际联系,且在起诉时能够据此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四、约定由“起诉方、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何确定管辖?
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争议不能解决时,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后产生争议,A公司诉至自身住所地法院。
结论:只要约定不违反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在约定法院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行使管辖,A公司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五、同时约定两个法院管辖,应如何确定管辖?
法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A公司与B公司开展商务旅游合作,合同约定若发生纠纷,可由A公司住所地或B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后A公司以B公司不支付合同对价为由诉至自身所在地法院。
结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两个或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A公司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六、合同约定或仲裁或诉讼,是否有效?
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例:某《采购协议》约定,若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出售方所在地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结论: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可以申请仲裁,又同时约定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对于诉讼管辖条款的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因此,可以按照约定申请诉讼。
七、部分合同约定仲裁、部分合同约定诉讼,是否可以将全部合同合并诉至法院?
法规: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望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排他性选择仲裁裁决,则排除了法院对该民事纠纷的主管,除非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具有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等情形。
案例: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就某工程项目签了三份合同,其中部分合同约定争议由某地仲裁委解决,部分合同约定争议应当由某区法院管辖。后发生争议,A公司将合同合并诉至某区法院,B公司、C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
结论:案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机构具体明确,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故不能将全部合同合并诉至法院。若产生争议,须视合同约定不同,分别进行仲裁或诉讼。
八、约定先仲裁后诉讼,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法规:《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应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后B公司申请仲裁,称已经完成工程施工并验收交付,要求A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结论:《施工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条款中,双方有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并且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虽然后文有“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的表述,但提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法定仲裁条款的要式规定,因此仲裁协议有效。
九、约定非五个连接点的管辖效力如何?
法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例:广东省的A公司与湖南省的B公司长期在河北省进行农产品加工合作,双方约定若产生纠纷,案件由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效力如何?
结论: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除法定的五个连接点以外,可选择其他法院管辖,但必须是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本案约定的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与案件争议无实际联系,故该协议管辖约定无效。
再次建议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尽量不要随意创建连接点,最好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在起诉时往往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如果基于合同特殊情况,需要创设相应的连接点,则需要慎重考虑并确认该连接点与合同具有实际联系,且在起诉时能够据此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