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若捷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态呈现多元性,股权因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现代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争议焦点。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走高,离婚诉讼中涉及到股权分割的案例越来越多,在推定适用婚后夫妻所得共同财产制的中国,因夫妻关系之恶化而影响有限责任公司治理进而影响公司利益的示例,不胜枚举。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法理依据层面揭示夫妻股权的归属与分割。
一、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股权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义下的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分割”,再一次向社会大众明确了,夫妻在离婚时分割的是“出资额”而非“股权”。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因此,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登记方转让股权是否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给出了答案“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根据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股权或者股权对应的收益或者股权的价值和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股权又分为财产性权益和实体性权益两种,财产性权益即公司股权的价值和分红,后者为股东的投票权、查账权等股东在公司经营上的实体性权利。通常我们说的股权分割实际上是分割财产性权益,即只能分得股权对应的价值,而非实际的股权。
(一)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离婚时股权的分割
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已经上市,可以根据市场的股票价格确认股权价值。如果未上市或者已经上市但是按照市价分配有困难,比如当前处于股票的禁售期内,如果以当前价格给予对价,可能在禁售期后出现下跌等情况。或者未上市的公司股权价值始终无法有一个最公允的价值确认方式。则可以要求法院直接根据股权数量进行分割。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离婚时股权的分割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则较为复杂,需要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时,协商一致可以直接对股权进行分割,协商不一致时,可以评估双方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价值后平分。
夫妻一方为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要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分割时并不以工商登记的比例为准。也就说如果一家公司如果成立于婚后约定女方1%股权,男方99%股权,在分割时,女方仍旧可以分得双方全部股权的50%的股权价值。
四、司法审判实践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时,更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股权分割已经作出约定的,法院判决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比例予以分割。只有在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才依法予以分割。在分割时会考虑公司的稳定发展,公司的组织形式,夫妻双方对公司的运营能力,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价值的举证情况等等,综合确定最后的分割方式。
五、律师建议
夫妻共有股权之争,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交易安全和配偶财产利益的保护,为保障公司股权的稳定,兼顾配偶方的合法经济利益,可以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或以婚前/婚内财产约定等形式,就股东配偶的股权事先进行特别约定以避免家庭纠纷和公司经营震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