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扬视角 | 股权激励机制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与优化研究

作者:马静 王鑫悦

       摘要: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大多数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导致信息不对称,对企业经营带来阻碍。随着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的推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大中小企业的实际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当前技术人才资源争夺愈加激烈的形势下,股权激励机制也成为许多企业留住管理人员、核心人才的重要方式,且该激励机制能够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助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等。本文将梳理股权激励机制的概念界定及发展历程,分析股权激励对企业融资所产生的积极作用,进而从上市公司的视角总结股权激励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应优化举措,有望为困境中的企业带来启发。
       关键词:股权激励;公司内部治理;融资
       一、股权激励的概念、发展历程
       (一)股权激励的定义
       股权激励,又称期权激励,是企业为激励和留住董事、高管、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才的长期激励机制。它是激励员工和企业融资的常用方法之一。期权激励主要是通过给予核心员工股票的形式,使其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同时参与股息的分配,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和员工、激励对象共同成长,不仅能有效提高经营者的责任感,还能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
       (二)股权激励的模式
       股权激励的方式一般包括股票期权、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计划、虚拟股票、管理层收购等,我国常见股权激励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股票期权。该模式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核心员工)授予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力。激励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权期),实现股票期权行权要求的基础上,以事先确定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流通股票(行权),从而达到持有公司股票的结果。第二种是限制性股票。该模式为公司根据股权激励方案中确定的行权要求,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只有当激励对象满足计划中设定的行权要求后,才可以解锁限制性股票并将其出售,从中获得收益。
       具体来说,股票期权是企业与激励对象事先确定购买指定公司股票的价格与数量,企业给予满足考评标准的激励对象在将来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可自行在行权期内选择行权或不行权,行权价一般是企业授予股票期权时公司股票的交易市价。如果行权价低于股权期权时的市场价,激励对象通常会选择行权,用行权价格买入公司股票并持有,若企业现阶段的股价与预估未来股价均小于行权价,激励对象则可以选择做出不行权的决定,因此股票期权只是一种权利,持有者是可以放弃行使该权利,风险较小。至于限制性股票模式,则是企业通过编制股权激励计划且明确激励对象,提前免费或者以低价授予激励对象公司股票,但激励对象无法随意处置股票,必须在符合股权激励方案中设定的行权要求(规定的服务期限后或完成特定业绩目标等),激励对象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获得利益。如果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解锁期间未能达到行权要求,对于免费赠与的股票,企业可以收回并注销;对于低价授予的股票,企业可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并注销。
       在股权激励机制发展初期,多数公司会采用股票期权的方法,然而,随着股权激励机制的不断发展,不少公司开始倾向于以限制性股票的手段来进行股权激励。但不管是用哪种模式,对公司还是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事实上股权激励对外是一种“融资”,对内则更多是一种“融智”。
       (三)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
       和国外对股权激励机制的研究实施相比较,中国的股权激励机制起步较晚。我国第一部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是一九九四年施行的《公司法》,这一法律的制定见证了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发展历程,标志着股份制企业将会成为业界的主流力量之一,对于股份制企业而言,股权激励将成为其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市场经济有了飞跃的进展,国有企业股权制度改革也作为当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门话题,曾在社会各界受到普遍重视。随着股份制发展的不断成熟和完善,许多国有企业也逐步推广和试行。北京作为首批股份制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在一九九九年公布并施行了《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了鼓励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详细规划和部署,未来几年北京股份制国有企业数量也实现了快速增长。同年九月,中共第十五届委员会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未来通过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管理水平,使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与绩效水平挂钩。
       随着沪深交易所的建立,我国逐渐开始推行股权激励试行方案,但当时缺乏对应的规范制度加以指导,随后,证监会于二零零五年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次对股权激励对象、标的物来源、授予价格、数量、行权价、激励模式等作出规定,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提供了制度上的指引。因实践后发现需完善制度,继而发布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针对具体问题作了补充,促进了我国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目前,与股权激励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公司法、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施行,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激励对象的资格、股票回购、公司治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介绍,也为我国企业采用股权激励计划奠定了制度保障,股权激励的发展也已成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建立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的主要途径和手段。
       二、股权激励对企业融资的正向促进作用
       (一)解决企业资金紧张
       股权激励,也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试想企业估值1亿元,可以开放20%的股份进行融资,需要融资2000万元,企业通过实行股权激励,可以促使激励对象购买企业股权,在股票期权模式下,是需要激励对象自己为行权支付对价,如此对一些现金流紧张但成长空间大的企业而言,股权激励不失为融资的一种途径和方式。
       (二)留住高素质管理和技术人员
       与一般的薪酬激励、晋升激励方法比较,公司采用股权激励更有助于调动员工的长期热情、激发主动性和创造力,由于公司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共同作为企业股东,便拥有了共享公司收益的能力。公司的企业股东主要关注于公司的长期经营和投资收益,而公司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则注重于自身绩效和自身利润,当他们共同作为企业股东时,就可以共享为高风险企业所创造的高额利润,而这种长远利益也可以借助股权激励机制得到实现,可以促进自身潜能的充分发挥,这就有利于刺激企业管理人员勇于开展创新活动和技术创新并利用各类先进科技降低成本,进而增强公司的长期经营绩效和核心竞争能力。与此同时,考虑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约束效果,职工对公司的忠诚会得到相应的提升。
       (三)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利于企业长远稳定发展
       要想在竞争激励的行业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尤为重要。引入股权激励,通过将管理层和职工的利益与企业业绩相挂钩,鼓励员工积极完成公司设定的绩效考核指标。此时,管理者不会仅考虑到短期财务数据,还会进一步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未来创造价值的能力,有利于提高企业未来创造价值的能力和长期竞争力,使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四)吸引优秀人才
       由于股权激励不仅仅面向企业已有职工,同时企业为将来吸纳新职工预留了同样的激励条款,这个承诺为新职工提供了强烈的收益期望,有着很大的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得该企业集聚大量优秀人才。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现状
       2021年,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数量呈现进一步上升态势。在注册制改革推动下,803家公司公告了911个股权激励计划,超过五分之一的创业板、科创板公司开展了股权激励。民营上市公司开展比例继续扩大,企业倾向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偏重长期激励等特征更加明显。
       近年来,A股市场每年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数量整体呈缓慢增长态势。相比2017-2020年每年500个左右的公告数量,2021年A股市场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数量出现明显井喷,从2020年的502个上升到911个,上升81.47%。2021年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数量大幅增加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注册制改革开放了创业板、科创板企业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松绑,有效提振了企业实施激励计划的积极性;二是随着中国产业转型升级带来的激烈竞争,特定行业公司开始采用股权激励的手段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公告的方案,企业使用限制性股票的占78.16%,使用股票期权的占15.37%,结合使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占6.37%,仅1家公司使用股票增值权。注册制改革后,创业板和科创板企业可以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2021年高达75%的创业板和科创板公司选择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或者限制性股票+期权的激励方案。
       各板块实施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在2021年均大幅增加。创业板、科创板公告股权激励的公司比重明显大于其他版块,全年分别有21.83%、37.40%的公司公布或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远远高于深证主板的12.89%、上证主板的10.87%和北证A股14.63%。注册制改革带来的股权激励政策松绑,以及创业板和科创板企业行业主要集中在技术密集型产业的特点,应是造成此种情形的主要原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电器器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实施股权激励数量最多的前六大行业,分别占公告总数的17%,13%,9%,8%,7%和7%。股权激励前六大行业集中在技术密集型产业的现象,反映它们在产品研发、创新服务方面对人才的渴求,以及通过薪酬外的激励手段吸引和留住核心成员的更强动力。[5]
       (二)主要存在问题
       1、业绩考核体系单一
       在绩效考核体系方面,我国上市公司最重要的问题是绩效考核体系不完善,缺乏合理的考核标准,需要详细制定短期和长期绩效考核指标。例如,在某电气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公司单单使用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来评估董事和高管的业绩,但只使用财务指标来评估业绩,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是否达到长期激励的效果,仍存在质疑。事实上,财务业务本身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容易人工操纵财务报表数据或财务指标扭曲。因此,即使公司的利润指标在评估期间继续增长,也不能表明公司经营良好,反而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许多潜在的弊端。
       2、持股比例分配不合理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合理分配持股比例,虽然提高管理人员的持股比可以提高工作热情,但如果持股比例过高,会影响公司的发展决策,限制董事会、其他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另一方面如果持股比例不高,将限制股权激励的实施,也不能达到长期激励的效果。结合许多上市公司的现状,在对股权激励模式和理论基础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这个问题。同时,当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时,更容易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3、过于专注短期利益
股权激励机制的实施效果应根据情况进行长期调查,股权激励的作用有时不能仅依据短期效益直观看到结果。例如,当我国一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股权激励期在每个股权激励计划中都有确定,但有效期几乎均为4-5年,可以发现等待期太短,有些甚至有分期解锁的要求,对企业的长久发展有潜在的隐患。对于大型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期太短,会导致激励对象只关注短期目标,实施短期高风险项目以满足激励条件,忽视企业需要长期稳定发展的实际要求,这也是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要注意的。
       四、优化对策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为更好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通过分散股权,进一步优化股权决策权。为制约大股东在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的优势地位,企业可以在内部设立投票机制,针对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通过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能够有效降低股东的决策压力,不以股东所持有股份比例来进行投票,而应依照参与企业投资的各个投资方的数量,允许小股东针对相关的管理决策进行有效的参与,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科学性,为企业更好地开展内部经营管理提供良好的环境。另外,大股东还需要在股东大会针对相关的情况让中小股东了解具体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约束大股东的不合理行为,全面提升公司内部管理的综合水平。
       (二)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仍不成熟,在该外部条件下,各大公司对于股权结构的优化均处于探索阶段,而我们仍需要借鉴发达市场的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行力度,在制度上有强有力的保证,鼓励投资者们积极探索出适合我国市场发展的道路。由于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关于发行股份激励方面的法规也还在进一步的调整健全,但鉴于资本市场在中国的兴起相对较晚、成长比较缓慢,因此相应的立法制度也并不完善,因此借鉴发达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非常有必要。首先,对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应做出详细地说明,避免出现公司利用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假,获取不当收益,扰乱正常的股票市场。其次,详细规定股权激励的费用处理办法,这是因为当公司选择限制性股票或股权期权等方式的时候,有时会出现公司利润不佳、亏损的情况,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解决该问题。最后,应制定股权激励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发达国家为确保本国企业股权激励制度重要作用的发挥,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截止目前,我国尚未完善该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强化股权激励监督
       公司内部未对管理层激励对象或违规现象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激励对象的收益追缴问题也存在纰漏,需要加强股权激励监督,应对相关的激励管理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加入具体条款,严格规范对激励对象的违规收益追回,进行责任追究,加大整改力度和治理强度。业绩真实性和股价操纵都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内容,应根据当前管理现象将股权激励机制与业绩操纵和股价操纵治理有效结合在一起,加大对激励对象在股票交易方面的监管。强化中介机构对公司业绩指标的审核责任等,对管理层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制约与管理。券商、会计事务所等应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对公司的监督,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另外,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发布企业经营信息,同时在股权激励公告中增加股权激励规模、股权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考核指标等相关文件的披露,从而使得股权激励机制在阳光下实施。
       (四)制定合理的股份退出机制
       股权激励机制主要通过目标业绩和激励期限对激励对象产生约束条件,无论采取哪种激励模式,股权激励涉及的日期都会包括授予日、生效日、行权日、失效日。随着不同节点的产生,股权激励的时间概念中会出现有效期、等待期、禁售期等。因此,在设计股权激励退出机制时要特别注意不同期限的要求,约定退出时间,股权转让应根据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制定股份退出机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设计激励方案时要有动态性。企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会有外部宏观管理、内部治理环境、人员变动等多种特殊情况发生,因此,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应通过动态机制实现持续的公平激励机制,包括股权的进入、实施、保护和退出等环节的应对情况。二是设计激励方案退出机制要有规则性。众多案例表明,创始团队之间、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多发生在退出阶段,对于人走股留,还是股随人走的问题最好事先确定。一般来说,我国采用的是人走股留的模式,也就是激励对象离开企业后,企业回购其股份,但是以何种价格回购股份,因涉及到离职时间、离职性质、激励对象的工作职位等多种因素,还需进行综合考虑加以完善。
       五、结语
       综上,股权激励机制有其存在的意义与作用,已然成为大多上市公司常用的一种激励手段和方式,实施该机制不但能够充分调动企业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实现企业稳健发展,推动企业长期发展壮大。而为了保障股权激励机制良好的实施,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需根据公司自身的实际状况及当前的市场经济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和计划,避免激励不足和激励过度的情况,以此增强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向心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实现股权激励制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