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甜
随着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不安定因素也是层出不穷,最常见的莫过于高空抛物。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屡屡发生。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高空抛物”一个看起来空洞的词汇,但是当结合血淋漓的事迹之后,你便不会再觉得这是一件小事。
别以为高空坠物离你很远,面对高空坠物,谁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抬头望去遍地都是一排排高楼,走在楼栋底下的人却不寒而栗,毕竟无法预知会是什么从“天上”掉下来。建筑物外墙及广告牌、灯箱、高层居民随手丢下的弃物、阳台放置的花盆等闲置物,任何一个都可能要人命。
一、高空抛物究竟有多危险?
有数据显示: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抛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抛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造成行人的致命伤害;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一颗30克的鸡蛋从18楼落下能砸破人的头骨......从高空中下落的物体,受地球引力的作用,物体降落时的力度会变得更大,带来的威力会超过物品本身的好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当达到一定的高度,即使很轻的物体,也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二、高空抛物所引发的那些事!
关于高空抛物的惨痛事件时有发生,一个又一个鲜活的例子让人毛骨悚然......
2018年3月9日, 一小区内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当天姥姥带着3个月大女婴在小区内散步,女婴趴着姥姥肩上睡着了,没想到楼上掉下了一个咬过的苹果,砸中女婴头部。女婴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创伤性休克…”。
高空抛物砸伤人,法院判22户居民共担责
2016年5月5日深夜,小张加完夜班回家,在路过小区15号和16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他的头上,小张当场昏迷倒地,随即被人送往附近的医院抢救。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丧失了基本的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未能查明系何人所为,小张遂将位于事发现场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先后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在15号和16号楼下的公路上与人谈话时,被楼上坠落的一个烟灰缸砸中头部致伤,这是客观事实。该事故虽经公安机关勘查现场,仅排除了人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但不能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法院在审理中经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鉴于该二栋房屋除事发当晚有3户住宅无人居住外,其余22户居民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故判决由22户居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诉甲物业公司、乙物业公司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王某在仁美社区27号楼2单元楼下,被天台掉落的砖块砸伤,后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4天。甲物业公司、乙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公共部分负有管理的义务,事发时涉案天台周边堆放大量砖块,物业公司有义务排除危险源,但疏于管理造成王某被砸伤的后果,一审法院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纠纷中,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但与侵权人的责任相比,两物业公司的责任明显较轻,故判决两物业公司各赔偿王某10%的损失。
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2021年3月1日,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针对“高空抛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小区楼房越盖越高,楼上抛物、坠物致人损伤的风险增大,有些因为难以查清具体侵权人而不能得到赔偿。《民法典》及时规定了关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情况的处理,为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以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偿,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①民事责任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谁来担责?
《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是一个禁止性规定,是认定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在此基础上,该条明确了不同情形下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一是侵权人确定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就是建筑物抛掷物品的行为人,或者坠落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二是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公安机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三是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其中必定有无辜者。为公平合理起见,在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了补偿责任后,如果查到了侵权人,建筑人使用人当然对相关责任人享有追偿权。四是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安全保障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管理人,是建筑物的管理者,主要是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物业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该条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的发生。未尽该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该条规定,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②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增设高空抛物罪】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防范近年来屡次发生的高空抛物恶性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纳入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此外,鉴于高空抛物类行为在实践中往往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有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预防“高空抛物”我们应该如何做?
作为业主方:绝对不要高空抛物,更要制止他人高空抛物的行为;在看到高空中有摇摇欲坠的物体时,要及时向消防等相关部门反映,立即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避免意外高空坠物的发生;
作为物业方:①事先进行宣传教育和安全排查:组织高空抛物危害性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②事中:在建筑物周围建立坠物缓冲地带,尽可能降低甚至避免高空坠物给人造成的伤害。③事后:监控监测;小区内可以安装对空摄像头,这种摄像头以“朝天”视角监控各楼层阳台区域,帮助确定抛物者的楼层和位置。
当道德无法约束时,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认识到高空抛物造成的风险和后果,提升社会公德、增强法治观念,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我们无法控制意外的降临,但是我们却可以避免自己制造“意外”危及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