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扬普法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详解

作者:刘美兰

       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保有量持续上涨,交通事故的发生越发频繁,目前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超过十万人,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杀手”,现为方便大家处理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进行详细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交通事故在责任划分上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主要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了赔偿,无过错了不赔偿;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机动车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不承担责任,但该条没有规定非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责任的原则。

       二、非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责任的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在侵权责任划分时,原则上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不是因为有损失,而是因为有过错,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法律没有对非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责任的原则做出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既然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原则,法律为什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对机动车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因为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处于优势地位,机动车驾驶人掌握控制风险,享受运行利益,也能通过购买商业险等适当转移风险,而非机动车、行人即未充分享受交通便利,转移风险的能力也低,所以照顾弱者,例外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四、非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错时,非机动车、行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在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而非机动车、行人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虽有部分法院处理具体案件时存在判决非机动车、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但不承担责任是后期处理的整体发展趋势。

       五、为什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句规定机动车在无过错时仍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机动车享受更多的利益,更容易转移风险,则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一观念在欧洲部分国家,体现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机动车均承担赔偿责任,相对应的,在我国则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也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