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卫坤城
工程质量、工程款、工期是建设工程纠纷的基本核心问题,在目前疫情的大背景下,工期问题成为影响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承担、工程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工期问题进行探析,希望能对承发包人双方的风险防范,顺利履约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一、定额工期
定额工期,又称工期定额,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当前常见结构及规模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情况编制的,现行有效的工期定额标准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主要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建筑安装工程。
定额工期代表一种平均化工期水平,实践中各个施工企业的技术专长、施工经验、管理水平都有一定差异,定额工期并不一定能反映每个企业在每个项目上真实的工期,但在国有资金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阶段确定工期的过程中,定额工期可以作为确定计划工期的依据,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同时,工期定额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工期鉴定的依据。例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遗漏施工项目的情形,导致竣工验收日期推迟,建设单位要求赔偿延误工期的损失,这时工期定额就可以作为鉴定延误工期具体时间的标准参照适用,作为承包人承担工期责任的依据。
二、合理工期
合理工期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标准,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以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2.1条“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中,但如何解释工期是否“合理”也是实践中的重难点。
合理工期一般以工期定额为基础,但又与工期定额有区别。定额工期是按标准计算得出,但合理工期则有可能产生变化。在一个施工项目中,当人力、机械等因素产生变化,或者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施工措施等因素发生改变时,合理工期也有可能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合理工期减少或者增加。
三、工期顺延
工期顺延的是以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延误为前提的,工期延误不会必然导致工期的顺延,但工期顺延必须以具备工期延误的条件为前提。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进度与发包人批准的计划施工进度相比落后了,这就存在了工期延误的事实,但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人力、机械、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施工措施等因素的调整加快进度,最终是工程在约定工期内竣工。工期顺延的认定既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也是一个工程技术问题,在法律上是难以单独解决的。正是由于工期顺延的双重属性,导致法院对于工期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
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一方面体现在是否存在签证,而在没有签证的情况下,则体现为是否出现影响工期的因素、延误工期的因素与工期延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否能体现出具体的延误的时间等。有时只要有影响工期顺延的因素,不管这个因素与延误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法院都认定免除施工单位的工期延误责任。有时确实出现了影响工期的因素,这些因素与工期延误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但工期到底延误了多久没有证据证明,比如工程款的迟延支付,可能一开始并没有影响工期,后期才影响工期,这个时间不能够直接从延期支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是以实际产生影响之日期进行认定。有时法院也会采取严格的标准,以“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要求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工期鉴定在涉及工期问题的纠纷上也会起到关键作用。
依照正常情况来讲,顺延工期应当取得签证,但实践中签证是非常难以取得的,因此最高院结合实际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条中作出了一个有利于承包人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虽然承包人没有取得签证,但只要证明其在约定期限内,因约定的事由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签证,法院也会予以支持。这就给到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确认,承包人发现一旦出现符合合同中约定的工期顺延的情况,一定要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申请。如果没有去申请,就浪费了法律赋予承包人的重要的工期顺延的保护权利。
上面提到的申请签证有一个限制条件,即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果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呢?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而在合同中,往往约定承包人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这就意味着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可能会被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最后,司法解释也做出了一个保护性的固定,即“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这意味着,并非是承包人没有申请签证,就没有任何救济途径了,一旦超过合同约定的申请期限,承包人只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又同意工期顺延,二是承包人可以提出合理抗辩,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承包人进行工期的权利保护非常重要的规定,在实践中施工单位也要善于运用。
四、工期索赔
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9.1条“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9.1条中“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中,按照索赔目的的不同,将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针对工期索赔而言,一方面是指针对工期进行索赔,要求延长工期或者顺延工期,另一方面是指要求赔偿因工期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工期索赔包含了发包人的索赔和承包人的索赔。发包人的费用索赔,是指发包人要求赔偿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这一点比较常见,往往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但大家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要求因此赔偿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等的损失,承包人也可以因为工期延误而进行费用索赔。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是一柄双刃剑,在诉讼中发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主张如果没有被支持,那么就意味着这个工期延误的责任可能不是承包人造成的,最终则会给承包人造成人员的窝工和机械设备调迁等一系列损失。工期问题是承包人的软肋,承包人一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一般就会要求进行工期的索赔。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并非是自己的原因造成,且有证据证明因工期延误造成了承包人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的损失,这时承包人不仅可以要求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还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停窝工的损失。
因此,发包人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工期是有利的武器,在诉讼中提出工期索赔时需慎重考虑,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也需要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做好记录,以便在诉讼和产生冲突时,作为保护自己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