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涉嫌罪名的简要分析

作者:宋聃

目前,我国著名歌唱家李双江的爱子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犯罪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而网络上关于李天一所涉嫌的罪名存在一些误传,独角兽刑事律师团就此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就是说,我国刑法仅设置了“强奸罪”,而并未设置所谓的“轮奸罪”。因此,网上的一些涉嫌“轮奸罪”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其次,虽然我国并未设置“轮奸”罪名,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属于强奸犯罪在量刑时的加重处罚情节,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二人以上轮奸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给予加重处罚。

最后,如果经查实李天一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确实未满十八周岁,那么,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如此案犯罪情节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李天一就应当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因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将依法受到相应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