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改革对律师辩护工作的影响

作者:宋聃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广大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日益深入,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程序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具体量刑发表意见。经过多年的酝酿,以及大量的调查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一、我国法院系统量刑程序改革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逐渐增强,广大群众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新的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程序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具体量刑发表意见。但是不可否认,当前的量刑工作尚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尚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现实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量刑过程不够公开、不够透明的问题,导致极少数案件量刑不公正、不平衡,甚至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影响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
   
长期以来,量刑程序在法庭审理中得不到充分地保障和体现,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参与量刑的权利,确保量刑公正。此次法院系统实施的量刑程序改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量刑建议权。目的是让控辩双方更加积极地参与量刑,促进量刑的公正。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并注意听取相关意见。二是规定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庭调查阶段,可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再相对集中地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在辩论阶段,可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增强量刑辩论的针对性。此外,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这一改革横跨人民法院“二五”和“三五”改革纲要。同时,最高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1]据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戴长林介绍,目前全国试点法院已有120多家,更有声音传出改革成果将于近期在全国推开。
   
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尝试的这一制度改革意味着,今后,法官对被告人定罪不仅要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还要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确定如何对被告人量刑。而在以往,针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都是法官在办公室里完成的,几乎不存在任何透明度,且属于审判秘密,这一过程始终都被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
    
量刑改革将直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我国刑法对量刑标准采用粗线条规定,使得“同案不同判”现象屡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举国关注的“许霆案”,导致从开始判处无期到最后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尴尬,使得司法威严与被告人权益受到极大损害。量刑改革意在引入控辩双方的交互,为法官规范量刑提出合理建议,而抛开技术性的标准细化,控辩双方在怎样的程序下提供量刑意见,成为量刑规范化的关键。     
   
能够在最后的宣判中加入量刑理由,在众多学者看来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公开透明的结果,而自由裁量权的透明,则直接指向审判程序的人性化和民主化,被告人不再是简单处在完全被动的地位听取审判,而是给他一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量刑程序改革对律师辩护工作的利与弊。

量刑程序改革对辩护律师群体意味着好消息,“有了量刑程序,让律师说服被告人做罪轻辩护多了一个渠道”,正如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所说,“很多时候我们认为当事人确实构成犯罪,但当事人和其家属认为不构成犯罪,我们可能要做很多的解释,而有了量刑程序后,说服被告人认罪有了空间”。

量刑程序改革弥补了程序上的不足,完善了刑事庭审程序的完整性,实现了刑事审判的应有之义,更重要的则是拓展的刑辩律师的辩护空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庭审中将量刑环节独立出来,使辩护律师能够就量刑问题进行专门举证、质证、辩护,扩展了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作用,更为全面地保护了被告人的应有权利。

以往,刑事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之前,首先要对辩护策略进行确定,即选择无罪辩护还是有罪罪轻辩护。一旦选择采取无罪辩护策略,则意味着如果辩护意见不被人民法院所接受,即无法对量刑幅度进行有利于被告人的论证,被告人由此将被置于不利境地,辩护律师的价值也将无法得以展现。在改革后的量刑程序模式下,辩护律师在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中可以更有针对性地采用两种不同辩护策略,而不会陷入先作无罪辩护,后作罪轻辩护这种前后矛盾的逻辑窘境,从而有效的增强两种辩护策略的效果,更不用担心的这样的辩护策略可能给被告人带来的不利后果。

然而,一切新事物的出现都会或多或少的显现出其消极的一面,对于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而言,量刑程序改革将进一步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难度。例如,被告人或者其家属坚持要求做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在无法说服其改变观点时,只能委曲求全地迎合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而在被告人是否有罪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却又要求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举证和发表意见,这是违反先定性后定量的逻辑规律的,最终又将导致辩护人陷入一边作无罪辩护,一边做作轻辩护的逻辑矛盾中。部分不认罪案件的被告人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且多数认为存在人民法院判自己无罪的可能,如果律师作从轻或减轻的量刑辩护,反而会让法官对自己产生有罪的看法,因而很可能选择放弃对自己有利的量刑辩护,坚持选择无罪辩护意见。这就无形中增加了辩护律师对法官或者委托人进行说服的工作量及难度。

三、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应对量刑程序改革。

较以往的刑事案件审判程序而言,量刑程序改革将给予刑辩律师更大的辩护才能施展空间,更好地履行辩护的职能以实现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保障。从为被告人辩护的角度出发,不外乎两大方面:定罪和量刑。但现实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对于定罪(即是否犯罪)的事实情节是存在争议的,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把定罪作为庭审焦点的倾向以及相对独立的量刑辩护程序的缺失,客观上挤压了律师在庭下拟制辩护方案的空间,即如果刑辩律师通过对案件的合理分析选择了无罪辩护,那么辩护人便会冒较大的辩护风险。因为当案件经过审理一旦确定了被告人有罪,合议庭便会组织评议及判决,而评议则涉及定罪、量刑两方面,且评议是不公开的,所以留给辩护人进行量刑辩护的时间、空间很小,其很难再次组织起有效的罪轻辩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从而也就限制了被告人充分表达的权利。对此,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即认为律师多了一个量刑辩护,就多了很多调查取证及说服当事人的工作。

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量刑步骤分为两步: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第二步,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并注意听取相关意见。基于此,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应当着力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根据案件现实证据材料确定案件性质,如果能够确定被告人定罪理由成立,要耐心说服被告人认罪伏法,争取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对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予以认可并承担,另外,辩护律师应当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根据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充分、细致地论证,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通过说法与说理,推翻公诉机关提出的较高的量刑幅度,或者说服法官在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建议内尽可能相对较轻的施以量刑。

其次,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轻或者减轻的调节比例。辩护律师应当通过细致入微的庭前准备工作,充分收集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依据,并在量刑辩护程序中对这些理由进行充分论证,试图说服法官及公诉机关接受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进而提出从轻或者减轻的调节比例,最大限度地为被告人争取相对较轻的量刑幅度。

 

总之,在法治社会,法律程序为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一个“看得见”的路径,为正义赢得了人们的信任,人们有理由、也有信心遵照执行。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刑事被告人能否得到公正的裁决、合理的量刑,有时比准确的定罪更为重要。[2]毕竟,一个人在对自己的利益有着影响的判决制作之前,如果不能向法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不能与其他各方及法官展开有意义的辩论、证明和说服等,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正当程序尤其使那些受到不利裁判结果的人减少了不满和抵触情绪,并最终使得社会公众信任和尊重整个裁判的过程和结论,因此,量刑程序改革对实现刑事法治具有深远意义。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法制日报  2009年06月01 《量刑规范化试点全面启动有望破解“同罪不同刑”》 袁定波

法制网 2009年5月27 《量刑程序改革的一个瓶颈问题》陈卫东

人民法院报 2005年10月26《最高法院发布二五改革纲要》陈永辉

陈瑞华 《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分离----中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另一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