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尚伟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意见,将来速裁的案件要占到刑事案件的30-40%,如此大量的案件,我们律师如何参与?刑事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轻微犯罪,判处的刑期不长,但已关押很长时间,有时法院判决的刑期少于被关押的刑期,出现“倒找刑期”的现象;有的案件法院不得已按关押期限判,出现“可汤泡馍”现象,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律师如何去做?一、首先要明确其适用范围,“八种三类”犯罪,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但有些例外情况不适用此程序,如有被害人的犯罪,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律师在此情况下要促进民事赔偿的和解,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如嫌疑人违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不适用速裁程序,要告诫嫌疑人遵守相应规定。二、启动程序,辩护律师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要及时启动。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以建议检察院案速裁案件办理。要及时和嫌疑人、检察院沟通,促成速裁程序的进行,与检察机关沟通达成相应的“诉辩交易”。在中国现有的司法环境下,“无罪判决”是极其艰难的,采取相应的策咯,让被告人尽快走出“监所”,也是一种明智选择。三、对一些可能判处缓刑、管制的案件需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对此项工作律师要争取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委托进行,受其委托,在法庭上他们不好意思推翻。如是律师自行进行的,仅仅是一方评估依据,他们可能提出各种质疑。
速裁案件虽然不能在法庭上“一展风采”,但一些工作需做细,庭前工作要细致、规范。
虽然案件不那么复杂,收费少,但可节约大量时间,进行“数量扩充”。审理中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不要求写辩护词,多案一次开庭,人民法院受理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审结,当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书等,这些规定对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速裁程序中还有其他问题需探讨,欢迎大家共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