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速裁,律师你准备好了吗

作者:闫尚伟

201462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决定,在全国十八个城市开展试点,郑州市是试点城市之一,到2015315全市已裁决413件,免于刑事处罚14人,均无上诉,取得良好效果。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意见,将来速裁的案件要占到刑事案件的30-40%,如此大量的案件,我们律师如何参与?刑事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轻微犯罪,判处的刑期不长,但已关押很长时间,有时法院判决的刑期少于被关押的刑期,出现“倒找刑期”的现象;有的案件法院不得已按关押期限判,出现“可汤泡馍”现象,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律师如何去做?一、首先要明确其适用范围,“八种三类”犯罪,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但有些例外情况不适用此程序,如有被害人的犯罪,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律师在此情况下要促进民事赔偿的和解,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如嫌疑人违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不适用速裁程序,要告诫嫌疑人遵守相应规定。二、启动程序,辩护律师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要及时启动。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以建议检察院案速裁案件办理。要及时和嫌疑人、检察院沟通,促成速裁程序的进行,与检察机关沟通达成相应的“诉辩交易”。在中国现有的司法环境下,“无罪判决”是极其艰难的,采取相应的策咯,让被告人尽快走出“监所”,也是一种明智选择。三、对一些可能判处缓刑、管制的案件需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对此项工作律师要争取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委托进行,受其委托,在法庭上他们不好意思推翻。如是律师自行进行的,仅仅是一方评估依据,他们可能提出各种质疑。

速裁案件虽然不能在法庭上“一展风采”,但一些工作需做细,庭前工作要细致、规范。

虽然案件不那么复杂,收费少,但可节约大量时间,进行“数量扩充”。审理中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不要求写辩护词,多案一次开庭,人民法院受理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审结,当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书等,这些规定对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速裁程序中还有其他问题需探讨,欢迎大家共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