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尚伟
检察院指控赵化卫与威风在2003年五月份一天晚上到太康县高贤乡三中,将正在教室的李某挟持到校外,利用暴力等手段,先后分别对其实施奸淫(轮奸)。
对此“轮奸”事实,仅有被害人李某某及其母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印证。被害人李某某及其母亲的陈述与本案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其内容仅能作为定案的参考,不能把他作为定案的依据。虽然赵化卫在2013年的的笔录中说威风强奸,他按着李某一只手的事实,但在此后的笔录多次对此事实予以否认,庭审中也否认此事实,对“轮奸”事实从没认可,仅仅依据“一份笔录”就能定罪量刑吗?许多冤假错案的笔录都是前后很一致的,但最终证明还是冤案发生!
本案中“轮奸”还有何人?同案的威风始终不承认强奸了李某某,在没有别人强奸李某某,如何有“轮奸”行为?威风的笔录中也从没陈述赵化卫有强奸行为!
认定赵化卫实施“轮奸”行为,仅靠被害人李某和她母亲霍某的几份证言就能作出?赵化卫、威风对此均否认,没有任何其他客观性证据,太康县人民法院以(2014)太少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法官不知您内心怎样确定的事实?有如此胆量做出如此的判决!十一年的牢狱生活,十一年的宝贵时光让如此度过?
本案中多份笔录相互矛盾,赵化卫笔录中有时称按李某左手,有时按其右手;在人员的参加上,始终没查清到底几个人。强奸案件的事实认定要以物证为准,本案中没有任何物证,仅靠几份相互矛盾的笔录认定事实,明显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显然本案没有做到到这一点。按照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疑罪从无”的要求,在事实真伪不明难辨时,“要宁可放掉可能的坏人,也不能冤枉真正的无辜”!按此要求应依法确认赵化卫无罪!
怀着一线希望,依法上诉周口市中级法院,期盼着对一审判决的改变!但盼到一个(2015)周少刑终字第25号维持原判的裁定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当时,二审法院李法官告诉辩护律师要开庭,但在辩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再开庭,二审裁定已送达!程序正义的意义何在?
仅有被害人与其母亲的陈述,二被告不承认轮奸事实,又没其他任何物证,在此情况下法院以“轮奸”判处其十一年有期徒刑,实属罕见!证据的规则怎样遵守?法律的正义何在?让人民“信仰法律”的信念如何产生?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将以持之以恒的精神为维护公民权利而奋斗!不仅为他,不仅为我,为的是法律的公正!相信法律自有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