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罚——聊聊特赦那些事儿

作者:宋聃

    20158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为纪念抗战胜利七十周年,对20151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时隔40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拟特赦四类罪犯。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

    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

    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说起特赦,作为70后、80后不免有些陌生,似乎都认为这是封建社会特有的制度,其实不然,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特赦制度的法律渊源。

    其实,特赦是赦免制度中的一种,赦免是政府给予一个特定团体的囚犯或特定类别的囚犯的免罪。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大赦适用范围广泛,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即同时消除刑和罪,被赦免之罪不能作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而特赦的范围相对较小,仅免除特定人的刑罚,但不免其罪。

那么,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是否也存在赦免制度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规定中第十七就是“决定特赦”。也就是说,中国政府实施特赦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建国以来我国有过7次特赦,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其实,根据建国初期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甚至有决定大赦的权利,但是,大赦制度随着后来的修宪被取消了,目前中国仅保留了特赦制度。

    在这里小声的告诉大家,目前全国人大发布的仅仅是一个决议草案,如果那些人想回家,还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结果发布特赦令,然后,人民法院根据审核通过的特赦人员名单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对特赦过程进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特赦的具体执行工作,前面的工作都顺利完成了,他们才能走出那个“深宅大院”,才能和家人团聚。

    最后,作为律师不知道面对那些走出来的人该说些什么,祝贺——不合适,恭喜——不严肃,保重——没深度,算了,还是用马社论律师的那句话收场吧——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