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那些事(一):“彩礼”能要回来吗?

 

作者:宋聃

    我们今天所说的彩礼是订婚时男方送给女方的确定婚约的定礼,多指礼金。古时候的习俗称之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男方赠送、女方接受聘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在封建制度下的买卖婚姻中,聘礼、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在今天,彩礼现象将长期存在。那么对于彩礼支付方而言,何时有权主张返还?何时有权主张分割?何时无权主张?

    一、“彩礼”的前世今生

    婚前给付聘礼、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相当盛行,已经成为了大部分地区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其历史也非常悠久。中国古代把婚礼过程分为六个阶段,古称“六礼”,其中“纳征”,即男家将聘礼送往女家。在我国,聘礼和彩礼都是传统的礼俗习惯,虽然这一习俗有很多不当之处,但是,截至目前法律对收受聘    礼、彩礼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聘礼、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它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即目的赠与,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给付,如果给付后不能实现目的,赠与缺乏给付的理由。婚约解除后,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成立,受赠人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的,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婚约不同于婚姻,它完全是一种民俗习惯,新的婚姻法不对婚约进行调整。当事人可以自由的订立婚约,也可以在婚约成立后自行解除,婚约的解除并不严格要求对方的同意。

    二、尤扬视角

    【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情形】

    如果一方收受礼金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办理婚姻登记后,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结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另一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礼金的。

    【办理了婚姻登记情形(一)】

    一方收受礼金后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且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而由于种种原因,男女双方决定离婚。如是在婚姻登记前支付的带有确定婚约性质的聘礼,那么,随着结婚登记及实际婚姻的成立,该礼金就成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赠予方就丧失了要求返还或者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权利。

    【办理了婚姻登记情形(二)】

    办理了婚姻登记后关于彩礼的规定还有第二种情形:如果赠予方是在婚姻登记后支付给受赠方的带有贺礼性质的彩礼,那么该礼金就可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依法进行分割。

    【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另外,在这里需要着重提出,如果存在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的行为,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存在部分家庭索要机动车、房产才结婚的社会现象。个人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的,而不应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之上,只有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婚姻才是最幸福、最美满、最长久的,而那些单纯的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婚姻则是最不牢靠、最不安全的。

    三、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