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卞亚辉
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霸王条款”这个被视为无效的条款,将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尤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卞亚辉,总结了那些生活中最常遇到的“霸王条款”,并给出了应对大招,还不赶快get起来~盘点生活中那些常见的“霸王条款”
1.“我们只有一次性餐具,一套一元”
【尤扬说法】
这是生活中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之一,属于强制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郑州为例,郑州市工商局发布了《关于制止和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一次性消毒餐具的通告》: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仅提供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同时必须提供免费的符合标准的餐具,否则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2.“本影院谢绝外带食品”
【尤扬说法】
类似的还有“谢绝外带酒水”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影院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当归属于无效。
3.“请先付款后拆封验货”
【尤扬说法】
现在很多电商公司和快递公司合作用“货到付款”来吸引更多网购者。但这种只能让消费者查看外观是否完整、对拆封后验货结果不负责的交易程序,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4.“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尤扬说法】
这种行为明显是为了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当产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如果经营者意图通过这种解释权归属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会面临工商部门的处罚。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主张损害赔偿。
5.“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尤扬说法】
类似的还有“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等情形,消费者在和各种经营者签订合同之时,都会在知情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这些条款。这种行为明显有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之嫌。
6.“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尤扬说法】
类似的还有“促销商品,售出不退”、“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等等。这种行为意图免除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该条款应归于无效。
7.“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尤扬说法】
“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但是超市等经营者尽到基本的保障义务除外。
8.“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尤扬说法】
消费者在干洗店进行洗衣消费,其实是与其形成了一种委托保管的合同关系,店方负有一定的保管义务。另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条款意图免除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9.“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
【尤扬说法】
消费者进入俱乐部消费,俱乐部须尽到定时检修娱乐设备和确保娱乐场所安全的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也要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此举意图规避因经营者过错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遇上“霸王条款”,我们该怎么办?
1.这些“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2.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高罚款三万
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3.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1)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
(2)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3)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电话:12315)举报投诉,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
(4)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