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花长胜
案件关键词:著作财产权 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情简介
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专辑《TOGETHER》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包括《恋人未满》、《美丽新世界》、《热带雨林》等多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
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恋人未满》等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专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华研国际影月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恋人未满》等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花长胜,马文高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
二、原告认定事实及观点
原告认为: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专辑《TOGETHER》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包括《恋人未满》、《美丽新世界》、《热带雨林》等多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
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恋人未满》等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专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华研国际影月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恋人未满》等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花长胜,马文高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
三、被告的认为的观点
被告辩称:原告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应当驳回过失使用音乐电视作品,不构成侵权。
四、原告被告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五、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六、案件受理及办理情况
原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原被告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做出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郑州某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于
七、办案心得体会
这起案件虽因三首歌引起,但却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也是社会的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涉及我国司法实践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著作权纠纷在平时的诉讼中很难遇到,本案中的诉讼原告是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及到们生活中经常碰到的卡拉OK歌曲的侵权问题,本案的进程也引起了省内媒体的高度关注。
最终、本案经调解结案,调解结果对原被告双方来说相对比较公平,经过媒体的报道,也引起人们的反思,对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小的侵权行为给予关注。此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对于我本人而言,思考却在继续。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一审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工作,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和庭审中的质证与辩论,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发表一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原告“北京天语”具有本案的诉讼及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
从原告提交的合法出版物《TOGETHER》专辑可以看出,该专辑收录的《恋人未满》、《美丽新世界》、《热带雨林》等MTV音乐电视作品系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研国际”)提供版权,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独家发行的作品,“华研国际”是该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
原告“北京天语”经“华研国际”的授权,取得了上述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独家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复制、公开放映、传播和向其收取包括授权证明书签发前的所有应当支付给“华研国际”的费用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上述权利的取得,有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09)京海诚内经证字号第0086号”公证书为证。
2、被告侵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从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09)郑黄证经字第656号”公证书及附件可以看出,被告在其经营的场所内肆意的使用权利人的MTV音乐电视作品,本案涉案的作品其权利人投入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及耗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创作的作品,而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原告缴纳使用费,私自在其经营场所肆意使用,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提议看第(一)项之规定,被告应该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综合因素,被告应该按照诉讼请求第二条的要求,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损失,被告应该承担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向被告提出警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合法使用。而被告对与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原告不得不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高应该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公正费、取证消费、刻录光盘等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北京天语”具有本案的诉讼及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被高侵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高应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了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望采纳为盼
原告代理人:马文高 花长胜
本案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