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疾病随夫寻名医 虚名示人伶仃入大狱——诈骗犯罪的曲线辩护

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洲阳

    一、案情简介

    张某因产子留下妇科疾病,其丈夫刘某随以看病为由将张某带至某医院见王某,并向张某称该医生是其朋友。在与医生王某见面过程中张某听从丈夫安排未将自己的真实姓名告知医生王某,并在王某的带领下在其医院进行了多次治疗。刘某向王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及与张某的夫妻关系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恋爱过程中以购买房产、办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等理由向王某及其朋友索要钱财共计186余万。同时,刘某同样借用恋爱名义与张某交往,并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30余万元。公安机关于20131月初将刘某及张某抓获,公诉机关以刘某、张某涉嫌诈骗犯罪诉至法院,本所律师杜洲阳接受张某家属委托,作为张某的辩护人。

    二、争议焦点

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观点

20118月至20123月被告人刘某、张某采用隐瞒两人真实夫妻关系的真相,虚构购买房产、办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等事实的手段,骗取王某、何某财物共计186万多元;2013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采用隐瞒自己已婚的真相,虚构需资金周转等事实的手段,骗取张某37万元。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在辩护人的要求下,明确王某、何某被骗事实系刘某、张某的共同犯罪部分,两人均为主犯。

2、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定性错误,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便刘某的涉案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张某也因未与刘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而不构成诈骗犯罪。第一、贾冰丽主观上没有骗取本案所谓受害人曾春花财物的犯罪动机,无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第二、贾冰丽客观上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曾春花的财物;第三、即便同案被告人刘某构成诈骗犯罪,也因使曾春花产生处分财产错误认识的行为贾冰丽均未参与而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第四、起诉书指控张某与刘某合谋诈骗何某的指控也因张某根本未与何某有任何解除而成为纯属无稽之谈。(注:辩护人在坚持无罪辩护的情况,考虑到中国现阶段的司法环境,同时对被告人张某做了量刑辩护,其中包括犯罪数额的辩护观点)

3、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张某是否知道刘某与王某的真实关系,应怎样对张某向王某隐瞒自己身份行为进行定性。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采纳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的辩护观点的基础上,最终在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的180多万犯罪数额的基础上依法核减了70多万元,并依法认定将张某认定为从犯。在刘某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的情况,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截止2015630,本案仍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四、办案心得体会

    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很多人认为刑辩律师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可作为刑辩律师的我,通过承办这个案件,更加坚信了上述认识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