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陌神器约姑娘,律师辩护还清白——强奸罪不予起诉的刑事辩护

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杜洲阳

案件关键词:陌陌 强奸 不予起诉

一、案情简介

201310月初郭某通过陌陌的聊天软件认识韩某,聊天过程中郭某谎称自己是某房地产公司的经理,并很快将韩某约出一起吃饭、看电影,并在看完电影后开车将韩某带着郑州西郊某酒店。在酒店内郭某与韩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郭某便开车离开,郭某离开后韩某通过酒店房间的电话拨打110报警称自己被强奸。韩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后通过手机短信告知郭某其已报警,并让郭某拿钱私了。20131223郭某到侦查机关自首,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所律师杜洲阳接受委托,作为郭某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

二、争议焦点

1、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及观点

20131012下午17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将被害人韩某骗至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某酒店房间,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强行将被害人强奸后逃逸,后被害人报警。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犯罪,为查清郭某的犯罪事实,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对郭某移送审查起诉。

2、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确定强奸犯罪关键要确定嫌疑人与受害人的性行为系在违背受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发生,本案涉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是在违背韩某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郭某构成强奸罪。①受害人陈述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其性交,且部分陈述明显不符合强奸案受害人的一般表现;②本案的间接证据亦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郭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应依法对郭某做不起诉决定。

3、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郭某与韩某的两次性行为是否系在违背了韩某意志的情况下发生的?

三、本案的处理结果

公诉机关在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决定对郭某不予起诉。

四、办案心得体会

    这是一起在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接受委托进行辩护的真实案例。在这个通讯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网络聊天工具泛滥的今天,因聊天软件相识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大家都已见怪不怪,也有很多在女性在性关系后反咬一口报警称自己被强奸。像这种无夫妻关系为前提的性行为,我国刑法并不禁止,但本案也为大家敲响了警钟:女性不要轻易与陌生男子外出;男性不要轻易与陌生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便发生也要注意自我保护,否则就是得不偿失了!办理本案过程中,本律师多次前往公诉机关与检察官沟通,并详细分析涉案的全部证据,同时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让检察官确信涉案性行为系二人自愿,并不违背韩某意志,最终使公诉机关在对郭某已经批捕的情况下做出了对郭某的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