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杜洲阳
案件关键词:特种设备 安全事故 起重机械
一、案情简介
邵与其家人一行受托,于
二、争议焦点
1、邵某诉称事实与代理人观点
邵某诉称:
代理人认为:涉案重型起重机依法应为特种设备,涉案事故发生在特种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依法应认为为特种设备事故;起重机公司作为事故放生单位,应依据我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事故报告义务;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但起重机公司并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致使事故责任无法查明,依法起重机公司应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全部责任。同时,赔偿标准应依法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2、起重机公司答辩及二审上诉观点
起重机公司认为事故虽然发生在其经营场所,但邵某受伤系因邵某等人作为现场指挥人员及车辆货物捆绑人员未尽到相关义务,致使车辆货物捆绑不牢,造成货物脱落砸伤邵某,事故责任应由邵某及邵某家人承担,起重机公司无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争议焦点
涉案事故的定性及事故责任的划分。
三、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关于应将涉案事故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观点,并根据我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起重机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依法采纳了本所律师关于赔偿标准应以城镇标准计算的观点,并基此进行改判,完全支持邵某一审诉请并驳回起重机公司的上诉。
四、办案心得体会
一个案件,可能存在能够同时适用多个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何依法选择法律适用问题是处理案件的关键,也是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一个成功的代理人,就在于在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最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那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