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关键点 一招定乾坤——法律适用决定案件结果

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杜洲阳

案件关键词:特种设备  安全事故  起重机械

    一、案情简介

    邵与其家人一行受托,于201354至河南省长垣县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处拉货,在起重机公司的员工使用起重机械装货过程中,发生后货物散落将邵某砸伤,邵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因与起重机公司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起重机公司次要责任,并否定了邵某关于以城镇标准计算赔偿的依据。一审判决送达后,邵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所律师杜洲阳,作为其与起重机公司二审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起重机公司也以其对事故不承担责任,无赔偿义务为由依法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1、邵某诉称事实与代理人观点

    邵某诉称:201354,邵某一家人受委托,开车到河南省长垣县的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拉货。装货地点在起重机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装货方法为起重机公司员工操作起重机公司的起重机进行装货。装货过程中,因起重机操作人员操作失误致使货物脱落将邵某砸伤。

代理人认为:涉案重型起重机依法应为特种设备,涉案事故发生在特种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依法应认为为特种设备事故;起重机公司作为事故放生单位,应依据我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事故报告义务;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但起重机公司并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致使事故责任无法查明,依法起重机公司应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全部责任。同时,赔偿标准应依法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2、起重机公司答辩及二审上诉观点

    起重机公司认为事故虽然发生在其经营场所,但邵某受伤系因邵某等人作为现场指挥人员及车辆货物捆绑人员未尽到相关义务,致使车辆货物捆绑不牢,造成货物脱落砸伤邵某,事故责任应由邵某及邵某家人承担,起重机公司无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争议焦点

    涉案事故的定性及事故责任的划分。

    三、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关于应将涉案事故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观点,并根据我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起重机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依法采纳了本所律师关于赔偿标准应以城镇标准计算的观点,并基此进行改判,完全支持邵某一审诉请并驳回起重机公司的上诉。

    四、办案心得体会

    一个案件,可能存在能够同时适用多个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何依法选择法律适用问题是处理案件的关键,也是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一个成功的代理人,就在于在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最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那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