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罐车撞广告 孰是孰非谁赔谁——非法财物我国法律到底保不保护?

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杜洲阳

案件关键词:交通事故  广告塔  非法财物  程序违法

    一、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3下午5点左右,永城市区内上河城先帅新天地商场对面,一辆水泥罐车行驶途中撞倒路边一个三角形广告牌,砸倒过路的行人,该事故造成2人死亡(罐车司机和一行人)、1人受伤,水泥罐车报废、广告塔损毁。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水泥罐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他各方均无责。后经交警部门调解,水泥罐车隶属单位河南永城某混凝土公司与死亡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达成调解,一次性支付了赔偿金。因事故同时造成隶属河南永城某广告公司三角形广告塔受损,该广告公司依事故认定书为依据将混凝土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送达后,混凝土公司委托我所律师杜洲阳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程序;另,广告公司以一审判决未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也提起了上诉。

    二、争议焦点

    1、广告公司诉称事实与上诉观点

广告公司诉称:涉案事故致使其依法设立的广告塔损毁,且混凝土公司负事故全部责任,混凝土公司应依法赔偿广告塔损失(物价局对广告塔进行了价格评估)及经营损失共计50余万元。因一审判决未按照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支持其全部经营损失的诉讼请求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混凝土公司答辩及代理人观点

混凝土公司认为物价局关于广告塔的价格评估不够客观,更不应该承担经营损失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观点

涉案广告塔系未经户外大型广告设立批准机关(永城市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依法审核批准而设立的违法广告塔,且广告塔上发布的广告亦系未经过永城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违法广告,涉案广告塔及广告塔经营损失系因广告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故涉案广告塔及广告塔的经营损失不应由混凝土公司承担,最终亦不能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代理人也对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依据表示怀疑,并提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事故认定书不是唯一确定的划分事故责任的证据。

    3、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一审认为,根据保险合同其仅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广告塔本身),而经营期间的损失系间接损失,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同意我所律师意见,认为广告公司的诉请均为非法财产,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三方争议焦点

    广告塔及广告塔的经营收益是否是广告公司的合法财产

    三、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于2014122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二审判决至今未出。本所律师也相信我国法律定然不保护非法财产,关于非法财产损失的诉请也不会被法院支持!

    四、办案心得体会

    本案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在找到本所律师,并表示要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二审,在本所律师了解相关案情后并没有第一时间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而是选择先就本案涉及的两个问题进行落实求证,并多次前往永城市市政府、住建局、园林局、工商局等地了解户外大型广告的设立规定。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第一时间将前期落实的相关规定进行证据保全,并在开庭过程中着重强调涉案广告塔及发布广告系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和发布的,系违法建筑物和违法广告,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审判长当庭肯定了代理人的该观点。

    通过本案的办理,发现大胆设想、小心求证不仅仅是“神探”的办案思路,也是律师的办案的方针指导!只有处处小心,才能柳暗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