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权民、杜洲阳
案件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经济纠纷 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宋某是河南省某选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负责销售工作的人员,其代表所在公司于
二、争议焦点
1、侦查机关认为的犯罪事实
宋某代表河南公司与广东公司签订四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出售给广东公司500余万元的选矿设备,经相关部门鉴定该设备为伪劣产品,宋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立案查清宋某的犯罪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
2、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宋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对宋某变更强制措施。具体辩护观点:第一,涉案机器设备生产主体、销售主体合法;第二,涉案机器设备不是伪劣产品;第三,涉案机器设备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瑕疵也通过《补充协议》解决;第四,退一步讲,即使宋某涉嫌犯罪,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对本案也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五,本案实质上为普通的合同纠纷,应通过民商事法律途径解决;第六,宋某应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3、侦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宋某的行为到底是犯罪还是合同纠纷。
三、本案的处理结果
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于
四、办案心得体会
宋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虽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类犯罪,但涉案金额巨大;虽是生产生活中的普通案件,但并非一目了然,其中涉及到宋某及其公司和广东公司的各个行为。而且本案涉及到对法律的理解、对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细致把握,涉及我国司法实践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本案一波三折,本人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了案件内外的各种问题,不仅与侦查机关公正人员在法律理念上的强烈碰撞,而且深刻体会到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与无奈。但是侦查机关最终的取保候审决定无疑是正确的,也为本案下一步的正确处理奠定了好的基础。
宋某一案虽未真正结束,但我们始终坚定从事刑事辩护事业的信心和决心,也会增加更多的策略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