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花长胜
案件关键词:非法储存 爆炸物
一、案情简介
2012年8月份,在郑州市金水区河村南附近一仓库农药加工点内,被告人熊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原料生产加工伪劣农药,并假冒“河南好年景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农药产品“卷钻飞灵”和“重卷即暝”销往江西省抚州市(销售金额达51100元),经鉴定,涉案农药均不合格。后经调查显示,使用此农药所涉及的水稻大田面积超过1200亩,大田产量预计损失12万斤以上,价值预计损失14.4万元以上。
公诉机关以熊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将熊某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熊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起诉至法院,本网律师花长胜接受熊某的爱人陈某委托,作为熊某的辩护人。被,熊某的爱人委托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观点
2012年8月份,在郑州市金水区河村南附近一仓库农药加工点内,被告人熊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原料生产加工伪劣农药,并假冒“河南好年景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农药产品“卷钻飞灵”和“重卷即暝”销往江西省抚州市(销售金额达51100元),经鉴定,涉案农药均不合格。后经调查显示,使用此农药所涉及的水稻大田面积超过1200亩,大田产量预计损失12万斤以上,价值预计损失14.4万元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熊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三、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一直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磊口乡采矿场开采许可证是2010年3月没有到期,具体理由为:一审判决以磊口乡采矿场开采许可证于2010年3月到期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在量刑时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磊口乡采矿场开采许可证是否于2010年3月到期。
四、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本案经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
五、案件受理及办理情况
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法院决定将此案发回重审,我接受委托后详细阅读了本案的一审卷宗和一审判决书,积极搜寻证据,撰写辩护词,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对该案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接受了我的辩护意见于
五、办案心得体会
这起案件虽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通刑事案件,但却曲折复杂,而且本案涉及到对法律的理解、涉及我国司法实践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本案一波三折,本人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了案件内外的各种问题,不仅与司法机关公正人员在法律理念上的强烈碰撞,而且深刻体会到了律师办理案件的风险与无奈。当然,辩护思路的及时调整,最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本案的最终判决,无疑是公正的。
此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对于我本人而言,思考却在继续。通过本案的办理,进一步坚定了我从事律师行业业的信心和决心,也明白了代理需要坚持和恒心,需要耐心和策略。
六、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接受袁某家属的委托,担指派我担任上诉人袁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二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上诉人,查阅了一审的卷宗材料,结合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质证,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一直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一审判决以磊口乡采矿场开采许可证于2010年3月到期与事实不符。
从一审卷宗材料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在
由此可以看出,磊口乡采矿厂直到今天仍具有合法的采矿权利,且该权利中间也不曾中断,因此,上诉人一直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一审判决认定磊口乡采矿厂许可证于2010年3月到期,上诉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无证据证实显然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
2、一审判决在量刑时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额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即使储存爆炸物的数量达到了该“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如果是应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该解释答记者问的精神,对于将爆炸物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品,这类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此类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对于这一类案件,不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因此,一审判决判定上诉人十年有期徒刑,显然与司法解释及精神相违背。
上诉人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上诉人在本案发生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上诉人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及处理,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对本次事故造成了三人受轻伤或轻微伤的事实,上诉人深表愧疚和自责的同时,积极与受害人协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基于上述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上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综上所述,上诉人一直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一审判决以磊口乡采矿厂开采许可证于2010年3月到期与事实不符,在量刑时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辩护人:花长胜
本案的判决结果: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